淄博市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努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能
近年来,针对老工业转型升级、生态环境治理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实际,淄博市建立健全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坚持抓典型树样板、抓规范求实效、抓督导促落实,有力促进了矛盾纠纷化解,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今年前三季度,全市接待群众来访起数、人数同比下降23.6%、35.4%,到省上访起数、人数同比下降37.2%、49.1%,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一、着眼一体化网络化,大力加强组织建设。着力抓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构建以基层组织为基础、以派驻调解室为支撑、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为补充的新型调解网络体系。一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广淄川区网格化管理、沂源三层调解网络等做法,不断延伸调解组织触角,在区县行政接边区建立15个联动联调组织,在临淄区金岭镇、张店区回民新村等少数民族居住地建立33个民族调解组织,在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等外来人口聚居地建立167个涉企调解组织,形成了地域全覆盖、信息全畅通的工作格局。二是加强专业性行业性组织建设。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征地拆迁、婚姻家庭、物业纠纷、房地产纠纷、物价鉴定等18个矛盾纠纷相对集中的领域,建立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103个、专业调解室186个,提高了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加强派驻调解室建设。实施派驻人民调解室制度,由派驻所在部门负责调解室场所及办公设施、办公用品基础保障,司法局统一选聘和派驻专职人民调解员。目前,全市在法院和基层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22个,在公安局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86个,在信访局设立“访前人民调解室”6个,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坚持多元化专业化,大力加强队伍建设。把建强队伍作为基础性工程,建立一支选举与聘任并用、专职与兼职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一是巩固传统队伍。借助村“两委”换届选举,配齐配强村级调委会主任,建设了一支经验丰富、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的基层调解员队伍。二是建设专职队伍。用好用足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大力提高专职调解员比例,由司法局集中选骋派驻或由派驻法院、公安、信访等部门以及镇办自行选聘的方式选聘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的专业化程度。截至9月底,全市选聘派驻专职调解员302名。三是发展志愿者队伍。积极吸纳心理咨询师、会计师、律师和医学、林业、土地、劳动、物业、农业专家以及检察官、法官“三师六家两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代表一委员”进入调解志愿者队伍,全市涌现出市电视台“热心大妈”调解团、阳光志愿服务团、“法在身边”广播栏目律师团等20多个品牌志愿服务队,传递了正能量,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注重程序化规范化,大力加强业务建设。一是规范预警排查。按照日常工作循序查、重点时期集中查、专项时期攻坚查的原则,完善预警排查机制,实行村(社区)半月查、乡镇(街道)每月查、区县每季查、市半年查,从源头上发现解决问题,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纠纷不激化,矛盾不上交”。今年以来,全市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3400余次,重大矛盾纠纷预警率达到100%。二是规范矛盾调处。积极向企事业单位改制、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医疗卫生等领域拓展,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分级分类化解矛盾纠纷。今年第三季度,全市开展了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专项行动,化解七类重点矛盾纠纷1145起,调处成功率达到98.3%。三是规范协调对接。健全公调、检调、诉调、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适用范围、工作流程,建立调解案件的审查、登记、移送、统计工作台账。今年第三季度,各派驻人民调解室调处矛盾纠纷1326起,最大限度地降低了上访、诉讼等案件数量,节约了司法成本。
四、围绕制度化常态化,大力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机制。出台《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对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机制建设和经费保障等提出明确要求,为有效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政策支持。二是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制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情况考评标准》,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每月通报一次考核情况,加强对区县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形成了工作考核常态化机制。三是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区县制定经费保障办法,采取“以案定补”“以奖代补”以及律师参与调解补贴等形式,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2016年各区县财政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资金达1300余万元,其中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人民调解专项资金都在200万元以上,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