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出台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

03.09.2014  17:32

 

近日,省司法厅制定出台《山东省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人民调解组织设立、队伍建设、制度规范、业务开展、基础保障等各项工作的标准作出了规定,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标准》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主体为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分别对应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4种组织形式。 《标准》首次对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标识、印章、场所、设施、经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产生程序。规定村(居)、乡镇(街道)以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分别配备1名、2名、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还要配备一定比例具有相关行业、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并建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人民调解员应按要求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下达的培训任务,其中,年度培训不少于10天,岗前培训不少于7天。 《标准》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科学制定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例会、学习、考评及案件受理、登记、排查、调处、回访、统计分析、档案管理等制度,并公开公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调解原则、受案范围、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按照纠纷受理、指定(选择)调解员、走访调查、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制作协议书、回访、归档等流程依法进行。要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台帐,推行人民调解网格化管理,矛盾纠纷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协议履约率在98%以上。要规范制作人民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有效的要达到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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