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印发 山东纳入试点

26.04.2015  10:54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就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部署,着力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改革方案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10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人民陪审员年龄从23岁提至28岁

  方案规定,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强调要吸收普通群众,兼顾社会各阶层人员的结构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在当地选民中随机抽选候选人

  方案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程序,将过去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改革为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进一步增加选任的广泛性和随机性,提高选任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针对司法实践中一些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方案就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例如合理确定每个人民陪审员每年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比例,探索重大案件由3名以上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机制,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程序,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确认制度。

  可就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

  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是本次方案的一大亮点举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探索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方案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要求审判长应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告知人民陪审员,引导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但不得妨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判断。 (据新华社北京4月25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