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筹集2.2亿元落实优抚对象提标政策

24.11.2015  16:49

 

      近日,省财政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筹集资金2.2亿元,从2015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其中残疾军人、城镇“三属”(因战、因公、因病牺牲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抚恤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农村“三属”抚恤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未享受抚恤补助的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符合条件的参战和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老烈士子女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00元;农村老退伍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此次提标共惠及全省优抚对象近93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