铸从严治党“利器” 中共党建走向成熟
就中共中央日前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条例),多位专家向中新社记者指出,条例对问责对象、情形、程序、时限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铸就了中共从严治党的“利器”,标志着中共党建走向成熟。
1月14日,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提出,今年要制定党内问责条例,“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6月上旬,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就制定问责条例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6月28日,中共建党95周年前夕,问责条例由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7月17日,条例全文正式公布。
中共中央党校教授戴焰军指出,短短半年时间,问责条例从计划到出台,显示出中共对于从严治党的高度重视。
“相比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条例内容更全面,可操作程度更高”,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
如条例明确,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既明确了问责的实质,又明确了问责的重点,将焦点瞄准到‘一把手’身上”,竹立家说。
在手段上,条例规定了7种问责方式: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竹立家对于新增的“降职”问责方式印象深刻。他指出,2009年的暂行规定中,问责方式有“责令辞职、免职”,此次新增了“降职”,实际上对领导干部更有警示作用。“以往被免职的官员,或可通过调动等方式‘复出’,但‘降职’事实上违纪的成本更高,威慑力更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条例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戴焰军认为,这是问责条例的很大亮点,“有助于保证问责效果,防止制度变成‘稻草人’”。
他特别指出,条例还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就保证了中共现在做的一些工作能够真正对历史负责、对后人负责,是十分必要的。”
在竹立家看来,这也是条例作为从严治党“利器”的锋利之处。他认为,问责条例与此前出台的中央八项规定、中共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一起,不断将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密,“标志着中共党建走向成熟”。
作者:梁晓辉 编辑:邱忠珲 责任编辑:胡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