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
10.12.2015 11:49
本文来源: 山东省新闻
□记者 代玲玲 报道
本报济南12月8日讯 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今天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这标志着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名义出台的涉税价格认定办法正式亮相。《办法》明确,价格认定机构在进行房地产、机动车、艺术品、珠宝等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时不得收费。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就是指物价部门应税务机关请托,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据省物价局副局长董金文介绍,早在2010年,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就联合下发文件,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山东相继在青岛、潍坊等地开展试点。
《办法》包含价格认定、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价格认定一般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在适用范围方面,涉及全省存量房交易、关联企业交易、股权转让交易及房屋租赁、土地租赁等计税价格认定以及抵税财物价格认定等。
董金文在发布会上明确,价格认定机构从事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免费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其敏感度高、涉及面广。《办法》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不得收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办法》还规定,如果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认定和复核裁定。但价格认定机构对于下列三种情形不再受理,即:税务机关已作出纳税决定的;上级价格认定机构已作出价格认定结论的;其他不符合重新认定、符合裁定受理条件的。
本文来源: 山东省新闻
10.12.201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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