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质的飞跃
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质的飞跃
——写在《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公布之际
文 / 清华大学法学院朱慈蕴
近日,《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公布了,这对已经运行了两年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而言,无疑是一件重大的利好消息。这也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建设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特别是进一步强化公司登记制度改革以后确立起的对商事主体准入“宽进严管”的监管规则,完善对商事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督体系的重大举措,意义十分重大。
细观归集实施方案,内容翔实,措施具体:既有基本原则,以作为负有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各个政府部门进行共同合作的准则;又有具体路径,明确同级行政机关与上下级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各种方法,使信息归集具有可操作性。既对需要归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类别进行了规定,包括正面的各类企业登记信息或者行政许可和负面的行政处罚或者是违法失信的黑名单,确保任何希望了解企业信用状况的主体,只要通过这个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就能获得基本满足;又强调了企业信息的实际应用,一是要进行企业信息的公示,二是要实现企业信息共享,三是为了进行企业信息服务。既规定了各级政府部门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上施行“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分工合作举措,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和工商部门对公示系统建设的统筹规划;亦强调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资金保障、建立长效机制和督促检查的各项保障措施。因此,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会产生以下的积极效果。
第一,实施方案的推出,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信用信息“孤岛”、“碎片”现象,有利于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一体化。众所周知,信息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信息爆炸、信息不对称、了解信息成本过高、信息碎片化等问题,一直是人类社会必须面对并且要不断克服的事情。显然,我们怎样将这些数量惊人的信息进行归集,怎样在一个具有较高权威且相对统一的信息平台上进行持续性的披露,这恰恰是市场经济规律和市场机制发挥主要作用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中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所有商事主体之企盼。而实施方案就是要实现这个目标。无疑,作为负有市场经营秩序和商事主体登记监管重任的国家工商总局,根据2014年10月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牵头构建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为我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形成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是,由于市场监管的专业化和政府部门的分工,各级政府和各个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履行监督职能和行政执法过程中都掌握一些企业信用信息,这些信息也都依据各自监督职能进行了信息采集汇总,但却停留在这些监管部门的领域内,最多仅为各级政府和各个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使用,没有实现这些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因此,此次发布的《政府部门企业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提出了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有效整合、归集的原则、信息内容和具体的归集路径、方法,成为恰当地解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孤岛”“碎片”问题,认真落实切实提高“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所展示的企业信用信息质量的重要举措。我们期待“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能够成为现代化社会中应对信息爆炸、信息不对称、信息碎片化问题的基本平台,承载起降低经营主体了解信息过高成本以及为各个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监管的共享信息的重任。
第二,实施方案的出台,对鼓励商事主体诚实守信和实现自律意义重大。事实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办两年来,已经成为我国大量的商事企业十分依赖的重要信用信息平台。这首先表现在我们的企业已经十分注重主动在这个平台上及时地披露企业的登记信息、财务信息和变更信息,否则进入不主动申报应该披露信息的黑名单。这种主动性的养成,意味着企业对信用信息的重视,意味着我国企业将告别野蛮生长的阶段,与信息社会共生共长。另一方面,这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是所有企业快速了解自己、竞争对手和陌生交易方的重要渠道,已经成为企业甄别、选择交易对手的不二选择。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企业在主动申报信息时,存在报喜不报忧的问题,对那些可能对本企业有不良影响的负面信息,如被行政处罚或者拖欠债务等,很难及时、准确、全面披露,这无疑会影响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公信力和社会效力。为此,实施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政府部门要主动地积极地将各自为政的执法信息,通过实施方案公布的渠道、方式,归集到国家工商局,由各级工商局将这些信用信息录入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从今以后,这个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将真实地反映每一个企业的全貌,无论是正面信息还是负面信息。由此可以真正地促进企业不再无视企业信用的创设和维护,凡是讲信誉、守信用的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平台收获企业信用的红利;凡是忽视质量专门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产品与服务和违反契约精神故意拖欠债务的厂家,都会因违反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而付出代价。而当绝大多数企业都重视诚信为本的生存原则时,一个公平、有序、良性循环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曙光即将到来。
第三,实施方案的出台,还有利于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水平。从表面看,实施方案的核心是要打破政府行政机关的各自为政,将“孤岛式”、“碎片化”的企业信用信息归集起来,不仅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构建一个良性的信用信息环境,更重要的是将对政府部门形成严峻的挑战,最终会从三个方面形成重大影响:一是有利于实现中国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依法行政、依法裁判的长足进步。被归集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决定,是本次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归集信息中的重要内容,一旦公示,便意味着将接受市场中所有的企业和个人的检验。无论是执法中的实体法适用错误、自由裁量权的肆意滥用还是程序上的不妥当,甚至只是执法标准不一,都会引发社会关注、热议与批评,促使行政权的运用必须合法、合规。二是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和司法腐败。应该说任何权力寻租下的行政执法,都有很多见不得人的权钱交易痕迹,是不可能置于阳光下的。但是,实施方案在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归集的过程中,实际上是在阳光普照下将行政机关置于社会监督之中。三是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行政监督管理水平。显然,经过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不仅为企业了解信用信息提供了便利,更有利于形成各类大数据。如违法违规的企业数量、手段和方法,诚实守信与背信弃义的行业分布等等。当这些大数据成为行政监管部门用于改进监管水平、形成政策法规的基础时,出台的各类政策之针对性、有效性与整个社会的监督管理水平都将会有质的飞跃。
我们相信,通过实施方案的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将得到极大的落实,真正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完整、持续、及时的披露,实现这些信息的共享共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