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6〕24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4]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简化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有关手续的通知》(城建处[2013]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新申报、延期、变更)
(一)网上申报(园林企业除外)
企业登录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http://www.sdjs.gov.cn/djghy_sd )注册并填报企业信息,并登录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系统(http://60.216.103.25)(市政企业除外)填报信息。
(二)书面申报
1.企业将书面资料报送至市建设主管部门,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并退回全部资料,整改后可再次上报;资料符合要求的,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2.注册地在章丘市、济阳县、平阴县、商河县的建筑施工企业(市政企业除外),向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资料;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复核。复核不合格,反馈企业整改。复核合格,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3.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市建设主管部门通知企业(市政企业除外)领取证书。
二、申报要求
(一)正常延期
正常延期的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上报资料。
(二)延期重审
属于下列范围的企业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按照延期重审上报:
1.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4.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处罚、通报批评或有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5.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曾被定为不合格的;
6.结合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三、申报时间
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延期申报业务每月1~15日工作日(节假日顺延)集中受理,变更、增补业务工作日全天受理。
四、证书变更、注销和变更初审部门
(一)证书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许可证的书面资料报送至市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同时申报。企业提交以上变更申请需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已超期则随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重审资料一起上报,不再单独受理。企业变更单位名称后,应于变更后1个月内到相关部门对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的单位名称进行变更。未能及时变更的正常延期企业,应先申请变更后再申请正常延期。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新任法定代表人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6个月内考取A证。逾期不达标的企业,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向省建设主管部门反馈复核结果。参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下列类型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直接进行证书变更。
1.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注销登记的;
2.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注销,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3.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的,改制后的企业申请承继原国有企业的所有资质的;或者国有企业将其主营业务资产、人员等投资设立新的公司制企业,原国有企业依然存续,不再拥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由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质的。
(二)证书注销
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注销后7日内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变更初审部门
1.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超期的企业应先在原初审部门注销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再到新初审部门重新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向原初审部门提出迁出申请,原初审部门经审核同意迁出后,由企业向新初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新初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新初审部门出具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合格证明和同意迁入证明,连同企业的迁出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原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同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合格后,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迁入新初审部门,同时更换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
(一)高度重视
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需高度重视,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机制。确定具体管理人员,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明晰责任,严格把关,不得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程序,不得降低或者变相放宽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二)资料真实
企业提供的资料需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和欺骗行为。如提供虚假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受理部门:市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地 址:龙奥大厦F432房间
联 系 人:郭 宁 张洪霞
电 话:66605632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1.济南市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