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济建质安字〔2016〕11号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开展2016年建筑业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的通知
济建质安字〔2016〕11号
各县(市)区、高新区建委(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鲁建管发〔2011〕16号)、《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鲁建管发〔2011〕17号)、《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的通知》(鲁建管质安字〔2016〕7号),确定自今年5月上旬至11月底,开展2016年全市及外地进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一)本市资质为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2017年到期(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的企业。
(二)外地进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市城乡建设委注册登记的房屋建筑总承包、专业分包及劳务作业分包企业;驻济中央、部属建筑业企业(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首数字为“18”开头的建筑业企业(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除外)。
(四)2015年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被列为黄色监管、红色监管和规避考核企业。
(五)2015年度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
(六)2015年度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的企业。
(七)市城乡建设委认为应当动态抽查的企业。
二、考核程序
自发文之日起,上述考核范围所列企业根据《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内容逐项认真展开自查,并详实写出自查报告,于2016年5月2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箱。
考核范围第(一)、(三)、(四)、(五)、(六)、(七)类的企业自查报告连同规定考核材料一并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管理处。材料审核完毕,将根据企业上报材料及有关规定到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抽查,最后根据各方面审查情况做出考核结论。
考核范围第(二)类的企业将到企业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考核材料要求
(一)自查报告。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任命及组成人员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三类人员一览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本年度及上一年度缴费发票、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工伤保险人名必须相符。
(八)2015年企业财务统计年报表原件(含工程明细、合同额)。
(九)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红头文件、资金使用计划、实际发生的资金投入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资金投入财务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十)企业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教育证实材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影像资料、培训资金投入发票原件等)。
四、考核时间安排
(一) 2016年5月上旬—7月上旬,总承包企业;
(二) 2016年7月中旬—9月中旬,专业分包企业;
(三) 2016年9月下旬—11月下旬,劳务分包企业。
五、考核结论核定
考核工作结束后,市城乡建设委将对考核结论进行通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进行处理。
(一)对列入黄色监管企业,给予警告,记入不良行为档案,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列入红色监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一切建筑施工活动、停止济南辖区内投标活动。
(二)列入红色监管企业,责令整改。报省建管局建议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查,停止一切建筑施工活动、停止济南辖区内投标活动。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规避考核企业,给予警告,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停止济南辖区内投标活动。
此次考核结论一并纳入市场招投标、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六、考核工作要求
(一)企业自查报告及上报考核材料必须由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本人报送至市城乡建设委质量安全管理处。
(二)企业须对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凡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律列入红色监管,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地址:龙奥大厦F0432房间
联系人:赵倩 张兆海 电话:66605641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3、企业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