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工商局关于企业年报信息抽查试点工作情况的分析

30.10.2015  13:02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是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依法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有利于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为扎实做好企业年报公示信息抽查试点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的规定,沂水县工商局于近期采取以实地检查为主,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为辅的方法,选取97户企业进行了一次信息抽查试点工作,现将抽查情况分析如下:
  一、抽查企业基本情况
  本次企业年报信息抽查试点沂水县共抽查97户企业,其中我县登记的企业95户,市局登记委托我县检查的企业2户。其中外资企业1户,股份有限公司1户,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3户,有限责任公司33户,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10户,个人独资企业45户,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分支机构3户,集体分支机构1户。
  按照成立日期划分,在2014年3月1日之前设立的企业有16户,在2014年3月1日至10月1日设立的有8户,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有29户。
  二、抽查试点结果汇总
  本次企业年报信息抽查试点工作中,我局通过实地检查、网络监测和书面检查,重点对抽查到的企业年报信息进行十三项内容的检查,分别是:1、企业通信地址与登记住所是否一致。2、公示的联系电话是否属实。3、企业经营状态是否属实。4、网站、网店情况是否属。5、实出资信息是否属实。6、资产状况是否属。7、实际纳税总额情况是否正确。8、股权变更状况是否属实。9、对投资情况是否属实。10、对外担保保证情况是否属实。11、企业公示的邮政编码是否正确。12、企业公示的邮箱是否正确。13、其他问题。
  检查中发现,有6.2%的企业通信地址与登记的住所不一致或擅自变更了经营地址;有10.3%的企业公示的电话号码不正确;有10.3%的企业公示的经营状态不正确;有1户企业应公示网站信息而未公示;有14.4%的企业公示的出资信息错误;有45.3%的企业公式的资产状况不属实;有36.1%的企业公示的纳税总额不正确;有1户企业股权变更状况错误;有14.4%的企业公示的邮政编码不正确;有21.6%的企业公示的邮箱不正确。对外投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均公示正确。
  三、存在的问题
  (一)综合业务系统综合监管模块的问题
  一是综合业务系统中企业年报信息无法完整打印。年报查询模块的企业年报查询功能中,只能查看企业公示的各项信息,不能在系统层面集合到一张纸上打印出来,只能将企业公示的各项信息逐页打印,或复制各项信息再粘贴到文档中打印,抽查试点工作在准备阶段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工作不能快速进入到检查阶段。
  二是企业年报信息中的党建信息系统显示错误。企业在年报填写党建信息一栏中,选择第四项未成立党组织,而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显示的是党组织建制4,易被误解为企业有4个党支部。
  三是综合业务系统显示的企业资产状况有误。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年报查询项目与企业年报的项目不一致,相关数据没法比对核查。内网综合业务系统年报查询中企业资产状况信息内容是:资产总额、负债总额、销售总额、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负债总额。但外网企业年报时资产信息是: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负债总额。内网综合业务导入后有两项负债总额,没有所有者权益。外网企业年报时没有销售总额,但内网综合业务导入后有销售总额。
  四是综合业务系统运行慢。年报查询模块的企业年报查询功能中,只按照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查询年报信息时,界面反应缓慢,有时查询结果显示空白。在查看企业年报信息切换公示信息项目界面时,有时系统只显示边框没有实际内容。
  (二)年报信息抽查具体操作细则不明确。
  一是检查的方式需要明确。网络监测和书面检查是必不可少的检查措施,而实地核查的使用情形应该从全省层面进行明确,例如:企业公示的地址虽然与登记的地址一致,但通过公示的地址并不能全部找到企业,本次抽查试点中,沂水县有6.2%的企业变更了经营地址,未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
  二是检查的流程需要明确。针对企业年报各项内容,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的检查流程需要明确,哪些类型的企业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等相关工作也需要明确。利用哪些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也需要明确。
  三是检查的内容需要明确。年报抽查工作需要上级部门明确哪些内容是必须依法审查的、哪些内容是合理性审查的、哪些内容是合法性审查的。例如:
  1、电子邮箱的检查。由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要求企业填写电子邮箱,该项填写"没有"或"无"系统都提示必须填写电子邮箱,造成部分没有邮箱的企业只能在该项中填写别人的邮箱或随意编造邮箱,这种情形我们如何进行检查?实地检查中企业认定该邮箱是自己的但没有设备进行登陆认证,我们如何认定?
  2、邮政编码一项填写不准确,各乡镇的企业填写了沂水镇的邮政编码,是否认定该项公示内容为虚假?
  3、企业经营状态的检查。年报中企业经营状态填写为"开业",在综合业务系统中显示"开业"状态,是否能够认定企业公示内容正确?而实际上企业常年不经营,登记的地址没有任何经营迹象,是否需要对每一户企业的经营状态进行实地检查?
  4、从业人数一项如何认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在就业等名词需要明确适用的范围,如何认定需要明确,需要企业提交哪些材料证明从业人数及其分类也要明确。
  5、企业没有党员证明文件,党建信息如何检查?如何认定企业公示的党员人数是否正确?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流程需要统一。
  在本次年报信息抽查试点工作中,市局要求对检查发现公示内容需要更正的企业下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中均未要求对企业年报信息虚假的下发《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并且在6月30日后企业年报抽查时,企业无法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年报的修改。检查结果的处理需要省局明确,对结果处理的流程统一作出明确规定。
  四、工作建议
  (一)加强综合业务系统建设
  一是改进综合业务系统。建议在综合业务系统的年报查询模块的企业年报查询功能中,添加查看《企业年度报告书》的一项。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企业自己查看的年度报告书一致,提高年报抽查准备工作的效率。
  二是提高综合业务系统速度。年报查询模块的企业年报查询功能中,提高只按照企业名称或注册号查询年报信息的反应速度。
  三是抽查名单需要改进。建议在抽查名单表格中添加属地监管工商所一栏,方便基层工商部门快速按照管辖工商所进行分类汇总,提高年报抽查准备工作的效率。
  (二)明确年报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是明确年报检查的内容。针对企业年度报告的各项内容,需要上级部门明确检查的各项内容,确定哪些项目是必须准确认定,哪些项目合理性检查,哪些内容需要委托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企业公示的年报信息的资产状况一项,应明确数字部分精确到小数点后几位,明确纳税额小于多少就可以忽略不计。明确资产状况、从业人数和党建信息等公示内容的认定。
  二是明确年报检查的方式。对企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如网站或网店等信息,通过哪些途径进行检查需要明确。对企业已公示的内容,在检查方式上需要上级部门明确怎样检查,检查的认定如何记录入档需要明确。
  三是明确检查结果的认定。公示结果中,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适用范围需要上级明确。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找不到企业,但可以电话联系找到的,是否能够认定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都需要上级部门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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