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年金、公积金、房贷的最新变化,不知道就亏了
近日,关于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公租房、房贷等陆续有新措施出台,2017年接近尾声,这些关乎你我的大小事,不要错过。
企业年金
人社部、财政部近日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办法》将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董克用:
现收现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障体系的“第一支柱”,保证基本生活。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是提升职工养老待遇的重要渠道。
缴纳年金后,未来将如何领取?人社部负责人指出:
一是倡导按月领取,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长期养老保险的作用;
二是允许分次领取,有利于退休人员根据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额,结合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选择合适的领取次数;
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领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给予退休人员更多选择;
四是可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一步丰富补充养老保险方式。
住房公积金
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享这一待遇
近日,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意见表示,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将享住房公积金待遇。
意见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各地“因地制宜”提供公积金服务
同时,意见要求: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
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多地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被简化
四川成都: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资料简化
11月2日,四川成都公积金中心对6个方面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资料进行简化:
1、提取公积金,无需单位证明。
2、还贷提取,同一住房不再提供购房合同。
3、业务审核材料多项目重新调整。
4、离职提取公积金无需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对封存账户职工需销户资料的调整。
6、重大疾病提取无需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公积金提取用途划定限制
海南:停止受理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
由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已废止,装修提取取消。公积金装修提取业务从11月28日开始停止受理。这是继11月1日海南省暂停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的又一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