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拐卖儿童 休想“溜”

16.04.2016  18:29

  21年前拐卖儿童,21年后终难逃法律制裁。日前,海南检察机关依法追诉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陈定顺。

1995年5月19日,海口市美兰区王某德夫妇5个月大的儿子被人入室抱走。后经法院查明,伸出罪恶之手的是在海南打工的陈定顺、王绍胜和陈春雷。三人伙同一对叫“杨勇”的夫妇将孩子抱至附近的村子卖掉。此后杨勇夫妇一去不回,被拐卖的孩子也不知去向。

当日,王某德向警方报案。不久,王绍胜、陈春雷被抓获。而当时的陈定顺由于真实名字没有确定,公安机关没有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20年后,一次偶然机会,王某德夫妇从熟人口中得知,自己的儿子是被邻居、一个四川的租户偷走的,这个租户的真实名字叫“陈定顺”,不是当时所知的“陈庭顺”。

2015年6月24日,王某德再次向海口市公安局海甸派出所报案,并提供了犯罪嫌疑人陈定顺的真实姓名等信息。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随即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确定陈定顺为犯罪嫌疑人。

同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对陈定顺进行网上追逃。因慑于网上追逃行动以及内心的谴责,陈定顺于8月13日向四川老家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5年9月22日,海南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严格审查该案案卷、相关证据材料后发现,本案发生的时间是1995年5月19日,公安机关立案的时间为1995年5月31日,对犯罪嫌疑人陈定顺决定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时间却是2015年8月12日,距案发时间已经超过了20年。

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第7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定顺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儿的行为,已触犯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涉嫌绑架儿童罪,虽然已超过20年追诉期限,但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当追诉。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四)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定顺予以核准追诉。

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下发《关于对陈定顺涉嫌绑架儿童核准追诉一案加强监督的通知》,要求海南检察机关对该案加强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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