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伤残抚恤细则: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次月起发放抚恤金
25.06.2017 03:33
本文来源: 半岛网
来源: s.news.banda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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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山东省城乡居民户籍的下列人员: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其中,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等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在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前,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也不再办理伤残抚恤。
在残疾情况医学鉴定方面,细则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全省残疾情况医学鉴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受理的评残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评定范围和条件的,出具《残疾情况医学鉴定介绍信》,申请人持《介绍信》、有受伤部位或者残情记载的档案材料、原始医疗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学鉴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照片和身份证等核实无误后进行残情鉴定。
针对备受关注的抚恤金发放,细则规定残疾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残疾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残疾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放;中止抚恤的残疾人员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取消通缉后,本人申请并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自批准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对于已经变更为外国国籍的残疾人员,其原由我国民政部门发给的残疾人员证件自然失效,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其他有关残疾抚恤金的发放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此外,为了进一步明确复退军人尘肺病残情鉴定问题,我省还出台了《山东省复退军人尘肺病残情鉴定工作规定》,其中提出复退军人申请尘肺病残情鉴定的,须在服役期间从事国防施工等粉尘作业且有原始档案记载。全省复退军人尘肺病残情鉴定,由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以下简称“省职防院”)承担。省职防院对复退军人尘肺病作出的医学鉴定结论,作为民政部门审批相关人员残情登记的依据。有关人员在非指定医学鉴定机构体检的,其医学鉴定结论不作为评残依据。
记者 齐静
[编辑: 张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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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2017 0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