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不管余额多少最高可贷50万

07.08.2015  08:50

  取消购房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提高贷款额度、放宽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付完首付即可提取余额、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比例降低到 20%和30%……8月6日,省政府新闻发布会解读近日印发的《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我省住房公积金政策达到前所未有的宽松。

  《意见》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积极开展“商转公”业务。目前全省只有青岛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在85%以上。这意味着,济南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将再度大力调整。

  此外,为加强资金监管和风险防控,山东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将由16亿元提高到32亿元,有效提 高了风险防控能力。

  关键词:贷款额度取消缴存余额限制

  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取消该限制后,职工最高可贷到50万元。”省住建厅副厅长李力介绍。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低于建筑面积90平方米商品住房总房款的80%,住房价格按当地统计部门上年度商品住房均价计算;借款人还款能力按不低于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月工资总额的5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关键词:首付款首付标准全面降低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调整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