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鲁建办字〔2017〕2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市政公用局)、房管局,济南、临沂市园林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统分结合、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住房城乡建设各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对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及下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厅安办)进行调整,并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和工作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厅安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
王玉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李 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
副主任:
耿庆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
李兴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
孙松青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马国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
徐启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周善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卢晓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席思国 省纪委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纪检组副厅级检查员
宋锡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成 员:
顾发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工程师
齐 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总规划师
都昌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李 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贾凤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潘岚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
张松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化综合协调处处长
梁泽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化发展指导处处长
冯兰成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综合财务处处长
王 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处长
殷 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
刘 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处长
潘 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
王德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处长
陈岩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处长
王润晓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
杨建武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局局长
张国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
李 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保障处处长
刘玉涛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业管理处处长
尹枝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处长
李 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处处长
王相夏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
李春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事处处长
毕世勇 省建设工会主席
薛希法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总队长
张文成 省建设信息中心主任
巩崇洲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站长
王金玉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陈 亮 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联络服务站站长
张永光 省建筑标准服务中心主任
王华杰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主任
李 军 省建筑技术开发培训中心主任
二、厅安办组成人员
主 任: 宋锡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
副主任:
李 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
潘 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处处长
成员兼联络员:
姜经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调研员
徐海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副调研员
窦 骞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调研员
闫兴利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
张金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市管理局调研员
车玉林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副调研员
周军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物业管理处调研员
陈贞华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调研员
张英明 省住房城乡建设执法监察总队调研员
厅安办设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承担日常工作。
三、厅安委会工作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组织、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 研究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3. 定期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布安全生产动态。
4. 研究部署和督促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预防、整改及事故查处工作。
5. 完成省政府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四、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 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重大事宜的对外联络和信息宣传工作,组织应急值班联络工作,参与厅安委会重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传达厅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并督办落实。
2.城镇化综合协调处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城镇化发展规划和推进政策并指导落实。
3.城镇化发展指导处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城镇化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
4.综合财务处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资金保障,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经济运行形势调度分析。
5.政策法规处牵头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6.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内容纳入科技进步计划,在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进绿色施工中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支持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7. 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8.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承担厅安办日常工作,联系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厅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定期调度分析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含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安全生产工作。
9. 勘察设计处负责指导勘察设计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标准;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
10. 城乡规划处负责在指导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中,做好城市安全综合防灾、应急管理和规划选址地质安全审查等工作,掌握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域情况,强化地质灾害的规划防控措施。
11. 城市建设处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负责供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用设施运营维护安全(条件成熟时移交),负责园林绿化和公园景区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
12. 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地下管线运营维护安全,负责城市防汛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
13.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开发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成熟时移交物业处)。
14. 住房保障处负责结合保障性住房政策,指导全省非煤矿山采空区有关城镇居民的安置工作,指导督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5. 物业管理处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设施运行维护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做好保修期外各类已建成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既有建筑幕墙、二次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16. 村镇建设处负责村镇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
17. 行政许可处负责在有关企业资质核准时审查把关安全生产条件,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工作。
18.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安全生产工作。
19. 人事处负责将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与年度考核评比挂钩,指导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落实。
20. 建设工会负责维护行业职工安全生产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组织企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21. 执法监察总队负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督查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单位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访。
22. 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技术支撑工作。
23. 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在建设类标准的制定、修订以及制定的编制、测算工作中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参与由标准问题引起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工作,参与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调查。
25. 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联络服务站负责督促外出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协调处置外出施工企业有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6. 省建筑标准服务中心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图集的制定、修订,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调查。
27. 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督促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加强动态监管。
28. 省建筑技术开发培训中心承办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负责在现场专业人员考核、建设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中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五、厅安办工作职责
1. 负责组织落实厅安委会日常工作,联系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
2. 负责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和各市住建系统安委会工作。
3. 组织、筹备厅安委会全体会议及重要活动,起草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
4. 定期汇总、分析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掌握和发布安全生产动态,向安委会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为决策提供依据。
5. 督促指导各责任单位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监督落实。
6. 分解各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目标和职责,并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六、厅安委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厅安委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由厅安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听取成员单位特别是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关于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厅安办提交厅安委会审议的事项,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二)文件签发制度。厅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厅安办文件由厅安办主任签发。
(三)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制度。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安委会分工,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的接报调度和应急处置,按规定做好值班值守工作;接报后第一时间上报厅安委会分管副主任,对于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上报至厅安委会主任;正式接报后填写事故内部流转呈报表,按规定经厅安办通过事故快报系统等渠道上报住建部和省政府。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具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工负责该行业领域的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时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救援,厅安委会分管副主任赴现场督查,处置情况及时向厅安委会汇报。
(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制度。厅安委会指导督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办,根据责任认定提出省厅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并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实施处罚。
(五)约谈制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或设区市一个行业领域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厅安委会要约请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到厅安委会汇报、谈话。
(六)联络员制度。厅安委会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与厅安办的日常联系,每季度末向厅安办书面报告安委会部署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