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发布住房租赁市场新规 3年增360万平方米租赁住房
“采取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新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实现3年新增租赁住房360万平方米”、“重点培育2家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和10家以上专业化、规模化民营住房租赁企业”……昨天,我市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通过3年试点工作,每年新增租赁住房120万平方米,实现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试点范围包括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济南高新区、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莱芜高新区等住房租赁需求旺盛的区域。
增加有效供给 引导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
为拓宽租赁房源筹集渠道,《实施意见》提出,鼓励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以收购、长期租用、受托经营等方式筹集闲置住房用作租赁房源;允许直管公房以及市、区两级投融资平台将剩余安置住房、闲置的单位公有住房按照装修建设规范等相关要求盘活为租赁住房;鼓励将个人闲置自有住房长期委托专业住房租赁企业出租,并纳入我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将消防、结构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用途为办公、商业、旅(宾)馆、厂房、仓储等的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改建为租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建设的闲置或利用率低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暖执行民用价格标准;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产权所有人改造“城中村”“城边村”现有存量住房、保障房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等。
与此同时,我市将进一步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一方面,在商业商务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科研、产业园区等生产生活便利、租赁住房需求集中的区域新增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并提高产业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比例;另一方面,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租赁住房,土地溢价率超过一定比例后,试行由“竞价”转为“竞自持租赁面积”,并在出让方案和合同中明确规定竞得人持有租赁住房年限等内容。
建设综合监管平台 对住房租赁各环节实施动态监管
《实施意见》还明确,我市将重点培育济南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家国有龙头企业开展规模化住房租赁业务,选择10家拥有租赁住房1000套(间)或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租赁企业作为盘活闲置存量住房、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重点扶持对象。
此外要完善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功能,将多渠道筹集的租赁住房统一纳入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监管,并对房源信息发布、核验以及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环节实施全流程监管,为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人、承租人提供网上“一站式”服务,定期公布租赁住房指导价格,制定、推广住房租赁合同和住房租赁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对住房租赁各环节实施动态监管。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承租人子女凭积分相对就近入学
资金等扶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2021年底前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收入,减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按国家规定扣除相关费用。
符合条件的承租人也可享有落户、教育、社保、医保等公共服务权益。承租人依法办理济南市居住证后,可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户籍证明、务工证明材料,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含政府支持的民办学校)为主”的原则,依据量化赋分积分入学政策,享有子女相对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服务。
记者了解到,试点期间,我市将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24亿元、地方财政资金9亿元作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盘活闲置存量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通过资格认定且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可按最高180元/平方米申领奖补资金;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项目和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工程进度节点可分别申领最高600元/平方米和最高1000元/平方米的奖补资金。自今年起,对纳入济南市住房租赁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企业(或个人)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责任编辑:秦来玲 ]欢迎下载新华网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