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8类常见旅游合同“霸王条款”你“造”吗?

12.06.2015  21:59

  近年来,不少旅行社常常以“温馨提示”“特别说明”“补充协议”等形式,对旅行社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做出不利于消费者的安排,严重损害游客合法权益。这些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口气强势,不容商量,被俗称为“霸王条款”。黑龙江省工商部门针对常见的8类旅游合同“霸王条款”进行了详解,希望引起广大消费者注意。

  一、“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工商部门认为,此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责任,排除了旅游者权利。

  二、“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常见表述为“对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工商部门认为,交通延误一般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这个规定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就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负担,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这种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风险分担的立法原意,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负责”。在一些旅行社的合同、行程单、网页上有如下“温馨提示”: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工商部门认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对于旅游者的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单方免除其法定义务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四、“地接社调整行程后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常见说法是“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工商部门认为,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归因于地接社的,旅游者既可要求地接社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向地接社追偿。

  五、“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工商部门认为,将旅游者签订合同并支付价款视为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的出票,明显不符合法理,也不符合事实;由此否定旅游者更改、签转、退票的权利,属于不公平交易条件。

  六、“单男单女享用单人间补齐房价差”。诸如“遇单身男女,我社有权拆夫妻,或按加床处理”“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等。工商部门认为,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相关费用已事先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补齐房差会增加旅游费用,是对合同实质性条款的变更。

  七、“因游客个人原因不能成行的游客承担违约责任”。一些旅行社规定: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相关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工商部门认为,此类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有违公平原则。

  八、“不成团旅行社不作任何赔偿”。一些旅行社在网站上“特别提示”: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赔偿。工商部门表示,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无论是境内旅游还是出境旅游,旅行社仅提前两天通知改期、改线,都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