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经营许可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供热经营许可 | |||
办理主体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联系电话 | 0531-87080769 | |
办理依据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99号)、《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发[2006]7号)、《关于开展〈供热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0]6号) | |||
办理条件 | 1、所在设区市已编制完成供热专项规划并通过省厅批准;所在县(市)已编制完成供热专项规划并报省厅备案。 2、依法进行工商注册。 3、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转供热企业与热源单位必须以合同形式确定供热量。 4、有项目批准文件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6、有相应的管理制度、服务规范。 7、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含)以上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面积在10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企业,或外供蒸汽、热水能力在50吨/小时以下的热电联产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区域锅炉房供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8、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省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市级审批发证的供热企业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供热企业已落实国家和省供热计量改革和供热节能改造有关要求。 | |||
申请材料 | 1、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单独装订;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 3、热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供热能力与供热规模的匹配情况)。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 4、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 5、近三年企业供热能耗统计报表和供热系统节能技术改造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6、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供热计量实施方案(包括供热计量模式、技术路线、技术平台、专业技术队伍、组织实施方式等内容)及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开展供热计量改革情况(形成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7、所在设区市、县(市)供热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评价意见。 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9、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10、供热服务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11、企业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城市供热专项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纸、说明书)、专家评审意见、地方政府批准文件、上级供热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成果另册上报,不装订在上报材料里)。 | |||
办理程序 |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大厅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材料齐全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书》,并转交初审人进行初审; (四)审批:分管厅领导予以审批; | |||
办理时限 | 法定:20个工作日;承诺:14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时限)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收费依据 | | |||
监督电话 | 0531-879079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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