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烈士纪念设施追究刑责 8月1日起实施

25.07.2015  12:16

  早报讯 近日,青岛市民政局出台《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从此有规可依。根据《办法》,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分级保护管理,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烈士纪念建筑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这是青岛市首个关于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自8月1日起实施。

  所谓烈士纪念设施,是指青岛市辖区内为安葬烈士或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堂塔祠、纪念塑像等设施。

  《办法》明确,县级及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所需维修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未列入等级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保护管理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保护管理,所需维修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筹集。未经批准,不得迁移烈士纪念设施;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建筑设施;以损毁、涂划、玷污等方式侮辱烈士纪念建筑设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和遗物遭受较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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