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选择性公开 商业秘密、内部信息成托词
10.06.2015 13:28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北京律师黄乐平就转基因农产品问题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案前不久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尤其是部分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选择性公开现象引起公众热议。
点击进入下一页 政府信息公开收效不彰? 2013年6月25日,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乐平致函农业部,申请公开转基因生物进口的相关情况与数据,包括农业转基因生物的进口数量、农业转基因生物商业化种植规划、本土农业保护措施、转基因生物标识制度落实情况等。 之后,农业部对于批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类、标识管理及三种转基因大豆的安全评价资料等信息进行了公开。对于其他事项,农业部称其属“政府咨询”,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在申请行政复议并对结果不满之后,2013年11月4日,黄乐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4月7日,黄乐平诉农业部政府信息公开案一审宣判。北京市三中院一审驳回黄乐平的诉讼请求,黄乐平当庭表示上诉。此案只是近年来诸多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之一。 半月谈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法院2014年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类一审案件达到1032起,同比增长27.6%,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正成为行政案件的重要增长点。从败诉情况来看,2014年行政机关败诉在所有北京法院一审案件中约占12.8%,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1.8%,其败诉率低于乡镇政府涉诉案件、工商类案件和城建类案件。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此前发布的一份全国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现报告显示,答复率低、答复方式不规范、不予答复的理由不合理等成为政府信息公开“难题”。 随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外,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也将进一步破解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在内的“民告官”案件立案难,带来收案量的增长。 选择性公开,行政机关找了哪些理由 记者梳理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典型案例发现,其中就有行政机关以“商业秘密”“内部信息”作为不公开信息的理由,后被法院判令对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的情况。 ——2011年,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房管局申请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及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信息。和平区房管局称内容涉及商业秘密,和平区金融街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王宗利将和平区房管局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和平区房管局只向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在诉讼中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判令要求和平区房管局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在点评这起案例时也指出,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 ——“内部信息”也容易成为政府不公开信息的托词。2013年,张宏军向江苏如皋市物价局提出申请公开《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自由裁量处罚幅度”的附件,却被如皋市物价局以“内部信息”为由不予公开。最终法院认为,“自由裁量处罚幅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内部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除了“商业秘密”“内部信息”,还有因“托词”而造成自相矛盾的情况发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期通报的一起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以涉案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不予公开,但在此前其他公开的行政执法文书中公开了同一信息,前后两个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互矛盾。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中的“三安全一稳定”,事实上是以信息公开可能的后果来决定信息是否公开,在逻辑上陷入了循环。按照这一规定,如果行政机关选择信息不公开,其在政治上的风险几乎为零,而公开信息则会带来很大的风险,导致政府部门不愿意推动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应加快走上规范化轨道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认为,政府应该做一个公开目录,让公众知道哪些可以去申请,就像去图书馆借书一样。“但目前政府目录非常简陋,有些地方还没做,有些把已经公开的做进目录里。依照档案法、统计法,如果应当有的,却没有记录归档,本身就未尽到行政的责任。”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促进依法行政”的立法目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认为,公民的知情权是无目的的,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民的知情权并不完全对应,从依法行政的目的出发来判断是否公开,就会跳进法治的怪圈:法律留出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公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提出多少法律理由。 专家指出,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深度还须延展,不能流于形式。譬如价格听证会最重要的问题不仅在于听证会组织过程的程序正义,还涉及价格的有关成本、收益等信息。如果不推动这类信息的公开,让利益相关者都能获得均衡的信息,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信息公开所要达到的社会治理效果。 现实中,除了以各种托词回避信息公开,还有行政机关因对法律规定的程序、职责等认识不清,造成违法。比如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行政机关有义务说明理由。但实际情况是,一些行政机关特别是乡镇政府在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决定时,往往不说明理由,因违反说明理由义务而被法院认定违法。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梅赐琪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实际上是对社会信息流动日趋自由的一种回应。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信息封锁已逐渐松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个“信息黑市”,表现为各种传言和小道消息,而这些“黑市信息”的传播有可能让政府陷入被动,导致隐瞒信息的风险会比公开信息更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建议,在行政机关内部首先应继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统一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部门工作人员的认识。 华中师范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夏南强认为,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做好主动公开工作,将信息公开纳入对政府部门的评价考核体系,促进依法行政。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10.06.2015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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