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修改后刑诉法特别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论修改后刑诉法特别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谭 斌
本次刑事诉讼法修订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刑事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立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深入了解新增特殊程序的背景及意义,探讨特别程序相关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对找准检察权运行的落脚点,保障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准确、及时、到位地贯彻修改后刑诉法具有重要意义。
一、特别程序增设的价值意义
(一)充分彰显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增设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使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更有针对性,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为犯罪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和回归社会创造条件。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我国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发展史上是第一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障和尊重。特别程序中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明确了强制治疗的条件和程序,对精神病人本身的人权具有保障作用,还可以避免无精神病公民“被精神病”而强制治疗或精神病人应当强制治疗而没有治疗造成对其他公民人身侵害的情况出现,有利于保障其他公民的人权不受侵害。
(三)切实提升对侵财性犯罪的打击力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特别规定,明确了财产没收的范围,简化了财产没收的条件,能有效阻止犯罪分子利用违法财产继续组织实施犯罪。特别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打击将更加有力,这是严打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犯罪的重要举措,体现国家坚决反腐反恐的决心。
(四)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通过和解,既可以促使犯罪嫌疑人给予被害人生活物质上的帮助,减轻被害人受害程度,抚慰被害人心灵,又可以淡化、软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减少上访上诉,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二、对特别程序重要规定的理解
这次修改后刑诉法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分四章二十四个条款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诉讼程序的作了具体规定。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本章共十一个条款,重要内容有:(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方针和原则的规定。修改后刑诉法仅用第二百六十六条一个条款作了规定,但对整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打下总基调,就是要立足“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分别、特别地处理该类案件[1]。另外还特别规定“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承办人办理,对承办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化要求。(2)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该内容是创新性的新生制度,是在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之外更加宽泛的不起诉规定。首先针对的仅是未成年人犯罪,其次是涉嫌的犯罪也仅是人身、财产、社会管理秩序方面,还强调“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的轻微性。另外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规定比较严格和具体。(3)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这项内容是在附条件不起诉之后又一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挽救举措。对相关犯罪记录的封存也是有条件设置的,一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强调的是犯罪时而非审判时;二是“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以下”,但没有对罪名作出限制。
(二)刑事和解案件的诉讼程序
本章内容仅有三条,但对刑事和解的条件、程序及结果都作了规定。(1)刑事和解条件的规定。刑事和解并非所有案件,法律就规定两种情况:“民间纠纷引起”的“可能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身、财产犯罪;“可能判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还有两种排除情况:一个是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过,另一个就是过失犯罪中的渎职犯罪。(2)办案部门对刑事和解监督的规定。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胁迫、诱惑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刑诉法修改时规定了办案部门的审查义务,“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3)达成和解协议带来刑事后果的规定。自愿、合法达成和解所致的后果是“可以”从宽处理、从宽处罚,只是可以、不见得必然。
(三)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本部分的内容也不是很多,共四个条款,主要内容理解有三个方面:(1)违法所得没收情形的规定。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逃匿一年后不到案的,依照刑法应当追缴的情况,这里注意的是“依照刑法应当追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2]。(2)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主体的规定。申请没收主体法律规定只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申请。当公安机关认为也需要没收的,也只能通过提交意见书 “移送检察院”。(3)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主体的规定。法院是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主体,对法院法律还作出具体的规定,即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这样的规定是为犯罪嫌疑人亲属、利害关系人便于主张权利设定的。
(四)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这部分内容从四个方面理解:(1)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规定。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三个并列的必要条件。首先是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该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必须是危害性,非危险性。其次是法定程序鉴定后,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最后一个条件是有“继续危害的可能”。(2)强制治疗申请主体的规定。这里与违法所得没收主体一样,仅是检察机关。(3)强制治疗决定主体的规定。决定的主体要求是法院合议庭进行审理决定。在法院决定前,要求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一方。(4)诊断评估审查的规定。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要求定期诊断评估,发现中止情形的应当及时经法院批准解除,该规定对保护精神病人人权极为必要。
三、检察机关对特别程序的适用与把握
本次刑诉法修改突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也有大量相关内容,检察机关在适用时要注意把握,依法调整工作部署和思路。
(一)调整工作模式,适用修改需要。这次特别程序赋予检察机关新的职权,检察机关要根据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特别程序申请等要求,从职能部门或人员上及时做好调整,以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新要求。比如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考察、对违法所得没收和强制医疗申请,可以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二)突出监督地位,提升监督实效。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审判有权监督[3]。在特别程序中,检察机关不能忽略监督权的发挥。特别是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和精神病人强制治疗程序中专门条款规定,检察机关要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审判机关不合法的裁定或决定。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诉讼中要创新方式和手段确保监督到位。
(三)把握执法尺度,注重执法效果。特别程序多是对特殊范围领域的程序规定,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在适用时要特别注意避免走向两个极端。比如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适用时,特别是附条件不起诉,要注意“严”的规定。一是未成年人涉嫌的罪名和刑罚期限要严格控制,不能扩大;二是对未成年人考察期间的行为要严格,不能让附设的条件流于形式。同时,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时要把握住“宽”,没收的仅为违法所得,其他合法财产要充分保障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不能全部没收。
总之,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特别程序作了单独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与进步,也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发挥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应在深化学习的基础中不断探索,全力以赴做好修改后刑诉法对接工作。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1] 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载《法治研究》2011年第3期。
[2]汪维才:《论我国外流腐败资产追回诉讼机制之构建》,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8期。
[3]陈卫东:《构建中国特色刑事特别程序》,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