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修改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的精神,以经济手段推动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调度各市深入治理大气污染的积极性,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向各市下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2015年12月8日印发的补偿办法进行了修改。
根据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状,结合国家对我省大气环境质量的考核要求,《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三方面的修改:
新增一项考核指标。 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各省(区、市)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要求,“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将成为国家考核各省环保工作的约束性指标,为促进该指标考核任务的顺利完成,《办法》新增“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作为一项生态补偿考核指标,并按照每改善(恶化)1个百分点,省对市(市向省)补偿20万元的标准计算补偿资金额度。该指标考核数据按照国控监测站点统计。
提高生态补偿资金系数。 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难度逐渐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改善的绝对值逐渐缩小。为进一步调动各市深入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办法》将PM2.5、PM10、SO2、NO2四项污染物生态补偿资金系数由4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到80万元/(微克/立方米)。
新增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 为进一步激励各市推动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办法》新增了全年一次性奖励内容,即“PM2.5、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奖励; NO2、SO2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标准的设区市,省级分别一次性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在下达考核年度第四季度生态补偿资金时一并清算”。
《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31日,即自2017年第二季度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将按照新的规定对各设区市进行考核并计算生态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