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关注网络消费等热点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今天召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杨宜新作了关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齐鲁网11月24日讯(记者廖亮)在11月24日召开的山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杨宜新作了关于《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修订草案中,将准备新增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并根据消费维权执法实践和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对部分消费者权利内容进行细化补充,拟增加经营者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注意义务,增加金融服务业、快递服务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求偿权的规定。
修订草案回应了一些社会关切的消费热点问题,如规范预收款经营,对退款情形做了具体规定,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等。
修订草案还体现了互联网时代消费维权的要求。拟规定采用网络等非现场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其真实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该核验进入平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证照等资料。同时,拟引进“消费维权互联网+”新理念,记录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和违法失信经营以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对接。
另外,草案还提出整合优化投诉举报平台,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自2008年8月1日由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品类别和服务形式日益复杂,消费方式、消费理念、消费结构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消费维权工作面临许多新挑战。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必要针对消费维权存在的问题从我省实际出发,对《条例》进行修订。为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将修订《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列入2016年度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