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告儿子不养老 被告被判履行护理义务
11.11.2015 11:47
本文来源: 半岛网
王某甲今年87岁,妻子已病故,二人共生育了三个儿子、四个女儿,都已成年并结婚。2009年10月,王某甲不慎摔倒导致骨折,住院治疗。之后便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跟随小儿子生活。每次生病住院,老人均是由四个女儿、大儿子和三儿子护理照顾并支付医疗费。作为二儿子的被告王某乙未尽过对老父亲的赡养义务。后王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乙支付基本赡养费和医疗费,并履行赡养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经调查发现被告王某乙家庭经济困难,妻子瘫痪在床需要其照顾护理,仅靠低保维持生活,暂时没有经济能力向其父亲支付基本赡养费和医疗费。
“在本案中,被告系原告的亲生子女,现原告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起居均须由子女照料,被告作为子女应当承担赡养义务,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但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妻子亦瘫痪在床需要照顾,且享受低保待遇,暂时无经济能力向原告支付基本赡养费和医疗费的现状,同时鉴于原告还有其他子女赡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基本赡养费和医疗费法院不予支持。”
“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抚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子女不仅要在物质生活上对父母给予扶助,还应当在日常生活中给父母在精神上予以安慰。本案中,被告虽暂时不能向原告支付赡养费,但应从其他方面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并协助兄弟姐妹照顾好原告。原告现瘫痪在床,平时需要有人护理,作为子女的被告应当履行护理义务。鉴于被告之妻亦需要人护理,对于护理的时间和次数,综合考虑原告的子女情况,应酌情确定被告每月护理时间不得少于三天。”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编辑: 李敏娜]
版权稿件,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文来源: 半岛网
11.11.2015 1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