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被曝充当企业保护伞 干预税务机关执法
14.02.2015 12:15
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地方政府的不当干涉是目前困扰税收执法的主要问题之一。有的地方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以所谓“创作宽松招商环境”为由,干预税务机关正常执法工作,有的甚至还充当有涉税问题的企业或个人的“保护伞”。在2月2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组织召开的“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专家咨询会”上,有业内人士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应该增加如何防止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税收执法的法律规定,以保证我国税收征管工作的严肃性,维护税收执法的权威性,防止腐败产生。
以“招商环境”为由干扰税收执法 对于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税收工作的现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坦承,这已经成为目前困扰当前税收执法工作的主要问题之一。实际当中,一些地方政府常常以创造“宽松招商环境”为借口,要求税收执法部门放宽政策、对不符合免税、减税条件的企业随意降低条件门槛,给予减免税待遇。 除了用“宽松招商环境”这个借口外,一些地方政府还强调税收执法部门应强化“服务企业”意识,从而达到税收执法的目的。比如某些地方领导过分要求税务机关立足于企业服务,却疏于日常的税收管理工作,导致税务部门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出现“种了别人地荒了自家田”的情况。 预征税乱象种种自毁威信 除了地方领导以“招商引资”为由乱打招呼外,违法违规预征税的问题,也是困扰税收执法问题的“顽疾”。 “预征税”,指的是提前征收接下来一年或几年的税收,由于透支了企业的未来收益,近年来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多次明确禁止。 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的袁森庚教授介绍:“比如2013年5月应收的税,2012年11月就预缴。提前预征了6个月。有关系的,能跟主要领导打招呼的,就少收点。现在虽然有规定不准预征税,但地方执行上基本都会收。” 来自河南地税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对于这种现象,税务机关处于两难处境:本职工作是收税,不收税就得罪上级领导;一收税又面临企业日益增强的征管服务要求,弄不好就被投诉遭到当地人大问责。有的市级或县级政府在省级政府的“指导目标”之外,又对当地国税部门层层加码设置了“确保目标”“奋斗目标”,甚至将上述目标完成情况与税务部门的经费保障、政风评议等挂钩。如果税务部门“软抵制”地方政府下达的“税收指标”,少数地方领导干部会带纪检监察和公检法部门去给税务部门“施压”。 袁森庚教授认为,某些税务机关的“预征税”行为,其实就是一种自毁威信的行为。税务机关提前向企业征税,那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就很难再保持严格和依法原则,而企业也会以此为由向税务机关提出种种“通融”要求。 滥用税惠政策导致税收流失 滥用税收优惠政策是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又一种表现。很多是地方政府为抢税源而导致的恶性竞争。有的企业到地方去投资,往往是“货比三家”,谁给的优惠多就往哪儿投;或者某些地方政府出于对社会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考虑,以政府行为参与企业的兼并、破产活动,并给予一定的涉税方面的优惠承诺,或者对企业兼并后生产经营实现的税款准予缓缴等等,这些直接或间接妨碍税务机关对其欠税的清缴。 对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刘尚希分析认为,这样的恶性竞争,实际上并没有给当地经济带来多大好处。虽然表面上GDP上去了,但国家资产遭贱卖,税收收入流失,付出的代价是很高的。靠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税收洼地”,危害性很大。它不但造成不同区域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还造成同域内不同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公平。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符合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 对于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税收执法工作的现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建议,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应该加大对地方政府不当干预税收执法的司法监督及处罚力度,只有这样才能遏制地方政府在税收执法中的各种失范行为。为了保证税收司法监督效用发挥,可以考虑建立独立的税收司法体系,比如设立专门的税务法院和税务警察来强化税收的司法监督。本文来源: 山东华网
14.02.2015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