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通报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

03.06.2015  12:39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通报》(鲁政字〔2015〕103号文),对全省80个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80名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予以表彰。对模范集体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对模范个人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给予8000元的奖励。

在受表彰的模范集体中,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学校等基层单位50个,占63%。在受表彰的模范个人中,少数民族39人,占49%,包括回、满、高山、藏、维吾尔、撒拉、朝鲜、佤、瑶、蒙古等民族。

 

 
创造历史的伟大变革——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上)
创造历史的伟大变革 ——纪念改革开放40周年(上)民族宗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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