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发文:八大政策措施支持灾区恢复重建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
鲁政字〔2018〕1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温比亚”台风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区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迅速行动,广大干部群众全力以赴抗灾救灾,最大限度降低灾害损失,实现了大灾之后无疫情,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排水排涝和灾毁工程修复取得积极进展,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工作迅速启动,抗灾救灾取得阶段性胜利,下一步将转入全面灾后重建阶段。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作用,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帮助灾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全面恢复并实现提升发展,现就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有关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灾后房屋和农业设施修复重建政策措施
(一)加大灾毁房屋修复重建补助力度。对房屋因灾倒塌、损坏的,在国家规定补助标准基础上再上浮50%,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的户均补助3万元,一般损坏的户均补助3000元。对于灾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整村搬迁的村庄除外),将倒塌房屋和经鉴定为C级、D级的受损房屋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修缮加固和拆除重建户在现有危房改造资金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再增加1000元和2000元。修缮加固的户均补助不低于7000元(实际费用不足7000元的,按实际费用补助),拆除重建的户均补助1.7-2万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加大灾毁房屋及农业设施修复重建信贷支持力度。对灾毁房屋、蔬菜大棚、种植养殖等农牧渔业生产设施修复重建,鼓励金融机构放开信贷规模限制,按不高于基准利率进行放贷。各级财政给予为期三年的贷款贴息,其中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贴息80%,个人负担20%。个人负担部分,在还本付息后给予返还奖励。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贷款担保,担保费用全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再增加农民负担。各类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按照基准利率放贷的,均享受以上政策。(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担公司,相关市政府负责)
(三)指导灾区恢复重建科学规划和提档升级。省、市有关部门要指导灾区整体迁建和综合整治的村庄科学编制规划,把生产恢复与乡村振兴、产业振兴、大棚和养殖设施升级换代结合起来,把重建家园与美丽乡村建设、美丽村居建设、乡村旅游等结合起来,坚持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将灾后恢复重建与各类农业综合试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和特色优势产业结合起来,使恢复重建的过程成为群众居住条件改善、村庄变美、产业升级、设施提档、服务提升的过程。(省委农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重建政策措施
(四)支持灾区水利工程隐患整治。根据灾毁水利工程情况,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安排堤防、水库、渠道、泵站等防洪供水任务重的水毁工程以及水文、防汛指挥设施修复,恢复工程防洪供水等功能,确保2019年汛前完成水毁工程隐患“清零”。对病险水库尤其是头顶库,以及水闸、堤防、塘坝、泵站、河道等水利设施,组织力量全面排查,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时限、责任人,实施除险加固、防洪治理等整治工程。以全面实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加大河湖疏浚清障和日常管护力度,深入推进清河行动回头看、河湖“清四乱”、河湖非法采砂整治等专项行动,贯通农村河网水系,加快实施水安全保障规划,切实增强流域防洪排涝减灾能力。(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五)支持灾区交通市政设施修复重建。以受灾严重的地区为重点,按照“先抢通、后畅通”的原则,全力抢通中断公路,为恢复重建提供交通保障。落实国省道和农村公路建管养主体责任,普通国省道抢通保通和恢复重建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农村公路抢通保通和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县级政府负责,省级加大补助支持力度。建立省市协同机制,结合“四好农村路”、农村公路“三年集中攻坚行动”,科学编制修复重建方案,进一步优化路网布局,合理确定技术标准,加快项目建设审批、建设和验收速度,确保2019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灾区公路桥梁修复重建任务,恢复灾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统筹推进灾区供水供电、电信、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疗机构、便利店、农贸市场、公厕、体育文化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修复重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六)拓宽灾区基础设施修复重建资金渠道。积极争取中央水利工程建设和道路水毁补助资金,统筹省级相关项目资金,重点向灾区倾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受理灾区基础设施修复重建工程立项,尽快完成审批。对灾区水利工程、道路、桥涵、电力、供水、供暖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金融机构放开信贷规模限制,按不高于基准利率放贷。创新项目建设和投资运营方式,引导企业参与水利工程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管理。积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发动广大群众投工投劳、捐资出力,参与修复重建。(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相关市政府负责)
三、物资建材和粮食蔬菜保障政策措施
(七)保证重点建材优质惠价及时供应。根据灾区恢复重建的建材需求,按照“就近供应、主动衔接、优质惠价、确保所需”的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建材的生产和供应工作。线上建立“山东省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重点建材产品供应保障服务平台”,围绕灾区住房、种植养殖设施、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将螺纹钢、线材、水泥、玻璃、钢管、薄膜等大宗建材纳入平台,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企业信息、产品行情等内容,加强供需双方信息沟通;线下建立工作专班,完善产供需三方重点企业、相应社会组织参与的联系制度和工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抓好恢复重建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物流运输、市场动态信息共享等各环节工作。通过线上线下沟通衔接、协调服务,为灾区群众提供既便利又保质优价的建材。(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八)积极帮助灾区群众销售存粮。要动员和引导粮食企业敞开收购灾区农民存粮,积极开展“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最大限度减少灾区群众损失。当地政府给予相关企业适当补贴。(省粮食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九)保证灾区粮食蔬菜市场供应。充实灾区成品粮油储备,增加粮食供应,确保灾区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针对灾区粮食蔬菜肉蛋奶价格波动情况,综合运用区域调剂、动用储备、进出口调节等手段及时应对,确保商品货源及时投放市场。(省粮食局、省商务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物价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支持灾区尽快恢复生产。加快实施土壤修复,加强农业种植养殖技术指导,选派专家深入田间地头,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抓好病虫害综合防治,搞好农作物抢收抢种,做到应收尽收、应种尽种。加强受灾畜禽场舍修缮、改造提升和搬迁重建,组织龙头企业与受灾农户、企业对接,利用未损毁的养殖场对畜禽优化组合饲养,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及时调拨调剂种苗、种畜禽、化肥、饲料、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物资,确保满足灾区恢复生产需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要向灾区倾斜,促进灾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一)维护恢复重建物资市场秩序稳定。积极做好运力储备和车辆调集工作,畅通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物资运输绿色通道,2018年10月1日前,对通行有关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运输救灾重建物资车辆优先快速免费放行,确保物资及时送达灾区。加强灾区商品价格监管,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行为,严格质量管理,保证市场秩序稳定。(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四、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灾区恢复重建财政投入。省直有关部门要抓住中央补足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的机遇,积极争取中央关于农业、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项目资金支持,结合省级相关项目资金安排,重点向灾区倾斜。各级统筹整合的涉农专项资金和各类转移支付资金要重点考虑灾区恢复重建需要,加大对灾区的倾斜力度,统筹用于恢复农业生产、房屋重建、基础设施建设等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积极采取财政贴息、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创新投融资机制,引导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加大政府债券资金对灾区重建的支持力度,2019年安排潍坊市100亿元,对其他受灾地区也要加大倾斜力度,重点用于恢复重建。(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四)加大灾区恢复重建的税收支持力度。对灾区修复重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免征房产税;对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恢复重建期所在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最高不超过当年应纳所得税税款的90%,减征税额不超过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对企业发生的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利用免抵调库、留抵退税政策,加大对灾区支持力度。(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五、金融保险政策措施
(十五)加大灾区信贷投放。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灾区重建的倾斜力度,用好国家政策性贷款和再贷款,加强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优先满足灾区信贷需求。重点加大对基础设施、“三农”和因灾失业人员、特色优势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灾区金融机构开辟绿色通道,提高贷款效率,免除对受灾农户和企业的中间业务收费。(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六)保证灾前已发放贷款稳定。对灾前已经发生的住房、蔬菜大棚、种植养殖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存量贷款,相关金融机构要做到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惜贷,不增加贷款条件,贷款利率调整为不高于基准利率。对贷款到期后因灾还款困难的,根据贷款主体意愿进行展期或重新约期。对符合核销条件的贷款,尽快按规定予以核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七)加快灾后保险理赔进度。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履行保险责任,坚持“应赔尽赔”的原则,进一步向灾区充实专业人员和设备,加快报案受理、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进度,简化审批环节和理赔要件,提高理赔工作效率,原则上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受灾理赔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保险机构的沟通协调,做好受灾群众保险理赔政策解释和疏导工作,为保险理赔创造良好环境。(省金融办、省农业厅、山东保监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十八)积极创新惠民保险品种。各保险机构要主动对接灾区需求,创新保险产品。继续完善民生综合保险试点,建立保费分担机制,保障范围覆盖自然灾害公众责任和家庭房屋损失。完善大棚保险政策,将棚膜、钢架、墙体、保温被和棚内作物一并纳入保险范围,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采用保险期限为12个月的条款费率(棚内作物保险期限按实际生长周期)。对大棚造价或棚内作物价值较高的,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大棚保险商业补充产品,满足群众对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需求。扩大农业大灾保险、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范围,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各方抵御风险能力和水平。加大灾区“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推广力度,对向灾区开展“政银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合作银行,优先纳入省级金融机构库,优先给予保费补贴、超赔风险补偿和贷款本金损失补偿,为灾区提供更多的融资增信服务。(省金融办、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山东保监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六、土地保障政策措施
(十九)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用地需求。统筹考虑原地重建、易地重建等不同类型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灾区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保障重建用地。根据灾后恢复重建用地实际,在省级审批权限范围内,允许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完善,优化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灾后恢复重建期间需要的新增建设用地,在省下达给灾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单列管理;指标不足的由省里调剂解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全力支持灾后重建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十)启动灾区用地审批快速通道。灾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排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可以先行使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的,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设施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省政府审批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委托受灾市政府行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对增强灾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审批办理。(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十一)支持灾区土地整治。因灾损毁废弃的园地、残次林地、坑塘洼地等历史上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经县级政府可行性评估论证,可积极进行土地整治,新增耕地优先入库,形成的占补平衡指标优先调剂,所得收益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整治所需资金可从省国土资源厅与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优先支持。(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十二)支持灾毁耕地复垦。可自行复垦的耕地,灾区要组织群众清理地面杂物、加厚土层、培肥地力,尽快完成复垦,恢复农业生产。经验收合格后,按受损程度给予适当补助。需要采取工程措施复垦的耕地,要制定实施方案,加快组织实施,及时竣工验收。对于耕作层完全冲毁,沟渠等配套水利设施完全破坏,无法复垦的耕地,按程序及时核定变更。加大地质灾害治理资金向灾区倾斜的力度。(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七、社会保障及就业政策措施
(二十三)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持续做好受灾群众安置、生活保障、卫生防疫等各项工作。对贫困受灾群众,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实行灾害应急救助,在国家规定标准基础上再上浮50%,每人每天45元,过渡期救助每人每天30元。对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由国家规定标准每人1万元提高至2万元。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生活救助等条件的人员,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待遇。对临时安置人员和生活困难人员,及时筹备调拨棉被、棉衣、毛毯等物品,帮助解决临时住所,确保群众安全温暖过冬。(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十四)帮助灾区群众就地就近就业。针对灾区产业特色和就业状况,对有就业愿望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全面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用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灾区恢复生产和开展公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要优先吸纳当地受灾群众。相关市要积极开发灾后恢复重建中的环境清理、治安维护等岗位,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予以安置。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十五)鼓励灾区群众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对有外出打工意愿的灾区群众,积极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对接活动,免费提供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因灾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十六)加大灾区失业保险支持力度。灾区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鼓励灾区企业职工积极参加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对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八、组织保障政策措施
(二十七)组织党员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指导。结合“千名干部下基层”工作,选派优秀党员干部充实到灾区一线,省、市、县、乡四级统筹联动,指导帮助灾区群众做好恢复重建工作。选派农业种植养殖、水利工程、住建规划、公路桥梁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驻扎重灾区靠前指导,帮助灾区开展恢复重建所需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等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畜牧兽医局,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十八)组织国有企业落实社会责任。国有企业要积极参加抗灾救灾与恢复重建工作,在保交通畅通、保通讯电力、保供水供热、保油气供应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为灾后恢复重建作出应有贡献。(省国资委,相关市政府负责)
(二十九)组织灾区干部群众生产自救。灾区市、县(市、区)政府是恢复重建的主体,要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增强信心,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把国家支持、社会援助和生产自救结合起来,调动和发挥灾区干部群众的积极性,组织引导好受灾群众参加以工代赈和生产自救活动,尽快恢复重建。(相关市政府负责)
(三十)切实加强救灾重建资金和物资监管。制定社会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规定,严格按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每一笔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的监管,确保合规合理、公开透明、安全有效。审计部门实行全程跟踪审计,发现违规问题要严肃问责,切实做到依法有序廉洁高效重建。(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相关市政府负责)
上述政策措施,适用范围为省政府确定的受灾地区。凡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中适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受灾地区均继续执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