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印发方案 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遵照执行。
《山东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群众需求和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为原则,着力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公共服务流程,切实解决“办证多、办事难”问题,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平、可及的服务。
本方案所称公共服务事项,是指以满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存、生活与发展等具体需求为目的,使用公共权力或公共资源提供的服务项目,以及与行政权力运行相关的中介服务项目。
本方案所称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办理涉及公共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的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的具体举措。
二、主要任务
(一)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
1.事项梳理范围和内容。省、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单位)、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要结合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全面梳理本部门(单位)、本行业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一是创新创业方面,主要包括政策支持类、法律和信息咨询类、知识产权保护类、就业技能培训类、其他类等项目;二是日常生产生活方面,主要包括公共教育类、劳动就业类、社会保障类、医疗卫生类、住房保障类、文化体育类、扶贫脱贫类、公用事业类、公共安全类、环境保护类等项目;三是涉行政权力运行方面,主要包括政府部门批准的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机构,提供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类项目。
县(市、区)要按照上述事项梳理范围和内容梳理乡镇(街道)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同时,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一并梳理乡镇(街道)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
2.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编制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全部列入目录;没有文件规定,但群众有需求且近年来一直办理的服务事项,列入目录再相应完善依据。已经列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事项,属于本方案公共服务事项范畴的暂不梳理,今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已经列入政府部门责任清单中的公共服务事项,一并按本方案要求梳理,列入目录。
部门(单位)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部门(单位)牵头梳理编制,列入部门(单位)目录;相关企业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梳理编制,列入行业主管部门目录;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实施的公共服务事项,列入牵头部门目录;省以下国家安全、地方税务、盐务部门(单位)的公共服务事项,由省安全厅、省地税局、省盐务局分别牵头梳理编制,列入市、县(市、区)目录。
3.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编制要求。服务指南是服务对象接受公共服务的指引。向社会主动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要加大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力度,确保服务对象知情权,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服务指南;依申请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民原则逐项编制服务指南。服务指南一般要列明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基本流程、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等内容,并细化到每个环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服务指南还应列明的其他内容,增强实用性。其中,办理条件及申请材料要依法依规逐项列明,原则上不得出现兜底条款;基本流程要具体翔实,一目了然。
4.目录和服务指南公开。县级以上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要通过政府和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公开;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行政权力清单的公开形式由设区市统一确定。服务指南要在政务服务大厅摆放。
5.责任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编制的指导、目录汇总公开工作;其中,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公开和服务指南的编制指导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编制公开工作。
6.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前,公开省直部门(单位)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2017年5月底前,公开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同时,公开乡镇(街道)行政权力清单。
(二)清理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
1.任务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工作,最大限度地精简各类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1)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和盖章环节,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申请人提供的,要严格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履行公开听证程序。(2)申请材料为本部门(单位)或本系统发放的证照或批准文书,以及可通过与其他部门(单位)信息共享获取有关信息的,可要求只提供批准文件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证照或批准文书原件、复印件。(3)本部门(单位)或其他部门(单位)已在上一环节收取的申请材料,本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4)探索实行由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的办法,并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减少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提高办事效率。
2.责任部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本级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的清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的清理工作。
3.完成时间。(1)清理证明、盖章环节和申请材料与编制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和服务指南工作同步进行。(2)2016年12月底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部署开展申请人书面承诺制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