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实施意见》部署开展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示范基地创建活动

01.09.2016  10:36

 

      近日,山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开展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示范基地创建活动作出安排部署。
      《实施意见》提出,2016年至2020年,全省每年创建一批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示范基地。通过5年的努力,力争实现示范基地全覆盖,实现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服务产品进一步健全、平台功能进一步拓展、平台应用进一步规范,着力实现窗口服务效能最大化,更好地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实施意见》要求,要坚持硬件引领,以加强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硬件建设为抓手,带动公共法律服务的内容、质量、效率、标准等软件建设,全面提升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水平和整体效能。要坚持资源整合,以实体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心和公证处、“12348”法律服务热线、律师事务所等)为支撑,整合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各类法律服务资源,打造以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主体的服务平台和窗口。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服务为民的宗旨,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找准服务的切入点,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要坚持示范带动,积极挖掘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成熟经验,以点带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省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开展。
      《实施意见》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厅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沟通协调、情况调度和督促指导,牵头组织好示范基地审核评估工作;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方案并抓好组织实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创建任务。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县(市、区)司法局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支持;要争取财政部门的配合支持,将平台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将相关人员配备、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值班等纳入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范围。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是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责任主体,要明确职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层层抓好落实。要把示范基地创建与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文明示范窗口创建等结合起来,通盘考虑、系统规划,做到相互协调、统筹推进。要强化督导检查,进一步健全督导检查机制,完善申报、初审、审核评估等程序,加强对评估工作全过程的督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省厅将对被命名的县(市、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示范基地进行通报表扬,并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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