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36号

15.10.2015  11:38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5年第36号

【发布日期】2015-10-8



  200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8号和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为期5年的反倾销措施。



2009年9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69号公告,决定延长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14年9月28日,应中国大陆聚氯乙烯产业申请,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调查机关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调查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的倾销可能不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征收反倾销税



  自2015年9月28日起,按照调查机关2003年48号公告和2009年第69号公告规定的反倾销税率,对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3年。本案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与调查机关2003年48号公告和2009年第69号公告中的被调查产品描述一致。



原产于俄罗斯的进口聚氯乙烯的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9月28日起终止实施。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5年9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氯乙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28日起执行



    附件:PVC日落裁决附件150602.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5年9月28日







昌乐经济开发区“三量”齐抓聚焦项目促发展
一是扩增量,以高质量双招双引增强新动能。突出中德产业园、佳诚数码新材料产业园二期等4个产业园区建设,着力深化英轩重工与斗山集团、佳诚数码与美国雅龙的高端战略合作,以园区招商推动企业聚集、链条延伸。着力推进招才引智,矿机集团与山科大联合建立物联网技术研发中心,精科传动与山东大学、盛世热电与中科院青岛能源所合作建立科研院所2处,力争年内引进“千人计划”、高校院士等高端人才团队4个,泰山产业、鸢都产业等高层次人才达到20人以上。二是优存量,以快速度项目建设带动转型升级。全力加快总投资70.商务之窗
德州市稳步推进第二届进博会筹备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组织保障。商务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