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13.01.2016  17:31

  一、公告背景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及《山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和有效期制度。并明确,在《程序规定》施行之前,即2012年1月1日之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届时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要依照《程序规定》的要求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否则不能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按照上述要求,山东省地税局对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依照《程序规定》的要求,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确定新的有效期。

  二、其他有关说明

  《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包括全文有效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方便查阅,对部分有效文件的废止失效条款一并在目录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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