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公报解读:《决定》勾画出法治政府框架
《决定》清晰勾画出法治政府框架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之六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许光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作出了全面部署,并从“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等六个方面系统地论述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清晰地勾画出了一个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政府的框架。
作为执法的主体,各级政府必须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职能。政府履行什么职能,都应当有法律依据,就是既不可以不作为,也不可以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干预公民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活动,按平常的说法,就是既不可以“缺位”,也不可以“越位”。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做到依法决策。首先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其次要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还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几点对于确保政府决策科学合理有效,对于防止和避免政府重大决策失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做到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决定》不但明确提出了要建立一个强力有效的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等在内的多元的内部和外部合力的监督体系,还明确提出了建立有效的纠错问责机制。这对于有效解决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监督不全面、问责不到位而产生的行政权力滥用、公共资源浪费甚至腐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做到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不断提高政务信息透明程度。国内外的实践早已证明,公开和透明,是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础要件,是预防和减少公权滥用和腐败的法宝之一。《决定》不但明确了政务信息公开的内容,而且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包括财政预算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领域的信息公开。
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在于落实。我们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一定可以顺利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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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四中全会公报系列评论解读之一
韩振峰 北京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整体部署,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四中全会对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辩证关系的重要论述,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战略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有个别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认为二者之间彼此矛盾,强调依法治国会“架空”党的领导,强调党的领导就不可能使依法治国落到实处。这种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极端错误的,有必要彻底澄清。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依法治国,二者之间并非是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行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如果离开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会迷失方向,就不可能保证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其次,推进依法治国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必然要求。“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领导人民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目标,要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在确保各项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走法治化的路子。坚持依法治国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和保障党的领导取得成功的最佳途径。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辩证统一关系,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课题,只有正确破解这一重大课题,才能真正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
——四中全会公报评论解读之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周汉华
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会公报的这一重要表述,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极强的现实意义。
首先,进一步明确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现行宪法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存在“违法有后果、违宪无所谓”的现象,少数人甚至认为宪法只是一纸宣言,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全会公报突出依宪治国的基础地位,进一步明确表明了依宪治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基石。
其次,明确了党的领导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系,强调了依宪治国在战略布局中的根本性。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最佳实现形式。
再次,强调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现行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监督宪法实施。但是,因为各种原因,距离形成全民遵守宪法、保证宪法实施的目标还有一定距离。
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首先确立宪法权威,才能确立法治权威。全会公报对于“首先要”的强调,突出了依宪治国在全局部署中的优先性;公报还对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行了具体部署,这让我们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更加充满信心。
原标题【 四中全会公报解读:《决定》勾画出法治政府框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