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商局安排部署《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督查工作

02.03.2015  21:07

  为切实抓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工商总局配套规章的贯彻落实工作,了解和帮助解决全省工商系统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深入推进全省企业信用监管各项工作,根据工商总局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文件要求和山东省政府贯彻落实《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1月13日山东省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了《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对〈条例〉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方案》和《通知》明确了督查内容、督查时间、督查方式、督查组组成及分工,对督查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

  根据《方案》和《通知》要求,山东省工商局将于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开展第一次督查,将重点督查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对《条例》及总局配套规章的传达学习、组织发动情况和全省《条例》电视电话会议、省局《条例》培训班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工商系统内部培训情况,企业培训开展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情况;致全省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封信、年报公告等落实情况;基层工商所企业信用专管员设置情况;企业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公示咨询电话接听情况;工商登记基础数据补录和修正情况,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情况及存在问题。听取各级工商机关贯彻落实《条例》及配套规章,推进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存在的困难、问题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和打算。

  督查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每个市局考察1-2个县(市、区)局,1-2个工商所;查看辖区已公示市场主体的年报信息或即时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山东)随机查看3-5户企业和3-5户个体工商户信息。

  《方案》和《通知》要求督查人员要本着严肃、认真、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督查工作。督查中准确掌握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注意收集、总结典型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督查结束以后形成督查工作情况报告,经汇总后形成贯彻落实《条例》督查报告呈报局领导,并向各市发督查通报。督查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工作纪律,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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