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稿:物业费拟可提公积金支付
根据送审稿,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拟放宽,职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将来均有望使用公积金支付。
国务院法制办昨日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另外,公积金将可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MBS),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缴存人支付物业费可提取公积金
住建部在修订送审稿的说明中提到,修订的主要内容首先是规范缴存政策。明确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并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放宽提取条件。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另外,对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设区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上限不应高于12%,下限不应低于5%。
公积金将可发行MBS和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修订送审稿说明中还明确,将增强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发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或者通过贴息等方式进行融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
另外,要促进公积金资金的保值增值。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大额存单;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支持证券等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产品。
各界人士可通过三种方式提意见
从即日起,《修订稿》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12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送审稿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