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
昨天,山东省物价局下发了联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各医疗机构应根据入选知名专家的资历、临床诊治水平等情况划分等次,制定不同等次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满足不同人群的就医需求,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可根据门诊需求变化定期调整。该规定从今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不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
办法规定,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各医疗机构制定的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要及时向同级卫生计生、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中医医疗机构同时向同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报送备案。知名专家诊察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知名专家人员名单、诊察费价格、预约挂号办法等要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知名专家门诊每周最多两次
在完成普通专家门诊服务的基础上,每位知名专家每周开展知名专家门诊服务时间不超过二次(每次半天),每次接诊原则上不超过20人次,并保证本次诊查过程的完整,提出诊疗方案。
知名专家门诊应设独立诊室和候诊区,诊疗室环境应优于普通诊室,诊室需配专职护士协助工作。
知名专家门诊必须实行告知制度,由病人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病人选择。公立医疗机构要通过预约挂号、网上挂号等形式,方便患者选择知名专家。
医院要成立管理委员会
根据规定,公立医疗机构要成立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负责知名专家管理。知名专家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临床专家职称、荣誉获得、临床诊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因身体条件、调动、退休等原因不再从事临床工作的知名专家,由本人或所在临床科室向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申请取消知名专家资格。
知名专家发生刑事案件、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事项,知名专家管理委员会(组)要及时撤销知名专家资格,退出知名专家管理。
物价、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知名专家门诊诊疗规范和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按规定遴选备案、违背患者意愿强制提供服务、超过规定的门诊人次、高于公示价格收费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设立知名专家门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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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专家评定有“杠杠”
知名专家必须医德高尚,具有奉献精神,有丰富的学术知识和临床经验,医术高超、诊疗方面有很深造诣,在群众中享有声誉,得到同行公认。从事临床工作累计满20年,具备正教授、主任医师或同等级别的高级技术职称,身体健康,能坚持临床工作,完成诊察工作。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两院院士、国医大师。
2、“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原国家拔尖人才。
3、“长江学者”、“泰山学者”。
4、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经国家审定的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中医药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代表性传承人。
7、国家、省名中医药专家。
8、经国家审定的优秀中医药临床研修人才。
9、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职称、专家门诊工作数量、群众满意度等指标自行评审认定的特别优秀临床专家。
青岛市已试行“百元专家号”
【落地】
青岛市从2014年9月15日起在青大附院、齐鲁医院(青岛)、青岛眼科医院、市立医院、海慈医疗集团、市妇女儿童医院试行了“百元专家号”,确定知名专家诊察费价格为每人次100元,并且公布了试点医疗机构知名专家名单。
试行政策实施后,青岛早报记者曾采访知名专家和患者,得到了肯定的说法。虽然诊疗费高,但也提高了看病质量。“百元专家号实行限号,可以让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与病人交流,看病更加从容。”海慈医院工作人员介绍,问诊时间的增加,可以对病人的病情有深入了解,对于初诊的复杂疾病患者来说非常好,专家也可以普及一些医疗科普知识,让患者从饮食甚至生活习惯上能够改变,更加有利于身体康复。
去年9月份试行期满后,市物价局、卫计委、财政局联合决定暂继续执行试行政策,待新政策出台后再废止。昨天,记者从市物价局了解到,今年1月份,省物价等部门下发的“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就提到,将放开知名专家诊察费和康复、种植、生殖、中医、眼科、精神卫生等130项医疗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目前我市物价部门正联合市卫计委等部门贯彻落实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办法,将出台相关配套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