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过户房产向公证处提供证明 纬九路居委会拒开具

25.06.2015  12:18

    “公证处让我去纬九路居委会开未收养子女证明,但是居委会根本就不给我开,现在可怎么办?”24日,市民李先生向党报热线反映,他想要继承母亲留下的一处房产,却因难以开具一份未收养子女证明而卡壳。纬九路居委会工作人员称,居委会无法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无法开具。

  事件始末

  据李先生介绍,他的母亲已于10年前去世,其名下有一处房产。近期,李先生打算将此处房产变卖,但根据相关规定,他需要先将该处房产过户到自己和父亲的名下,然后才可将房产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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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和父亲前往槐荫区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工作人员要求提供一份父母未收养子女证明,工作人员告诉李先生去母亲的工作单位或者所在的居委会开具。但李先生母亲所在单位早在十多年前就破产倒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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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后李先生来到了纬九路居委会要求工作人员开具未收养子女证明,但却被工作人员告知“不在工作范畴之内”,拒绝出具此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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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奈之下,李先生再次向槐荫区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询问如何解决,“他们说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有人曾在居委会开出过这项证明,让我再去试试。”李先生告诉记者,随后他也再次和纬九路居委会就相关问题进行沟通,但仍无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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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日下午,纬九路居委会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目前辖区内的人口流动性很大,居委会并不掌握每家每户的具体信息,因此居委会无法开具未收养子女证明,“我们需要对开具证明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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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说法,李先生表示理解。“可如果证明父母有收养的子女我可以领着人去证明,现在让我证明没有该如何证明呢?”

  24日下午,记者与槐荫区公证处取得了联系,工作人员告知,按照相关规定,居委会有义务出具相关证明,即使在无法了解到相关信息的情况下,也应向附近的老住户了解相关情况,并反馈给公证处协助核实相关信息。针对目前李先生的困境,工作人员建议,李先生可去劳动保障中心调取其母亲的档案,查看其中是否有关于未收养子女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