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份人身保护令

07.06.2016  17:50

        近日,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实施家庭暴力。据悉,这是自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兰山区发出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人上官女士称:丈夫李某某婚后经常酗酒闹事,经常殴打她,致她身上多处受伤。5月25日在家中又遭到李某的殴打,公安机关对李某某进行了处罚,可是之后的李某某不知悔改更加嚣张,并威胁上官女士及其家人。5月26日,上官女士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官经调查后认为,李某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如不采取人身保护措施,其有继续伤害妻子及其家人的可能。于是,兰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快速做出了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李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申请人上官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裁定作出后,法庭依法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了裁定书,并向双方所在工作单位及驻地派出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

法官说法:反对家庭暴力是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创设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为推动解决妇女、未成年人等群体遭受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提醒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双方,遇事要冷静,尽量多沟通,如果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今年3月1日起,“反家暴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以“家事”立国法,明确“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标志着家暴属于“家务事”的时代正式终结。

(兰山区妇儿办   杨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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