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改座谈会在青岛召开
4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修改座谈会在山东省青岛市召开,会议针对《档案法》第五章提出修改意见,并听取各地学习贯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情况和建议。国家档案局有关部门领导和来自全国各省市档案局馆的有关人员共计4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传达了国家档案局副局长段东升针对宣传贯彻《规定》,推动《档案法》修改的具体要求和希望。段东升指出,《规定》的颁布实施,是从源头上加强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档案局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学习、宣传的力度,通过严格执法、忠实守法,使档案工作环境进一步得到改善,使档案工作秩序进一步得到维护,使档案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得到推进。同时,通过《档案法》的修改,推进和加强档案事业的各项工作,促进档案工作总体水平的不断提升。
会议提出,为贯彻落实好《规定》,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各级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通过学习,明确自己应当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二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定》的重要意义、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努力提高社会各界对档案工作重要性和《规定》的认识。三是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各级档案部门要严肃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加强与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档案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四是要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做执行制度的表率,又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会上,来自湖南、山东、贵州等地的20余位参会人员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档案法》第五章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就《规定》的学习理解、宣传落实等提出了建议。(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3年5月2日 总第2451期 第一版 实习记者 王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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