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化厅关于严格评审工作纪律的具体规定

16.07.2015  12:3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条实施办法,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净化评审环境,加强纪律约束,现针对我厅各项评审(评估)、推荐工作,制定以下具体规定:

  1、严把标准条件。认真执行国家、省及我厅确定的评审(评估)、推荐标准条件,严格审查把关,不得擅自改变标准条件,不得随意降低评审标准。严禁填报虚假材料和出具虚假证明,严查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获奖等。

  2、严守评审规程。在各项评审(评估)、推荐的组织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程序等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和变更评审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参评范围,不得随意变更评审周期和程序,不得超越权限受理材料或进行评审。

  3、严格评委产生。建立健全各类评审(评估)专家信息库,参评专家由信息库随机产生。评委会成员每届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一定比例的调整,同一专家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不得超过三届。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执行委员或备选委员。

  4、推行评审公开。在各项评审(评估)、推荐工作中,对标准条件、参评范围、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内容,要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媒体、文件或在办公场所公告栏张贴等适当形式,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公开或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审(评估)、推荐实施全过程监督,提高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提升评审工作的公信力。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相关的质询、异议和举报,不准粗暴对待、冷漠忽视被评审对象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5、厉行勤俭节约。各类评审(评估)、推荐会议原则上在济南召开,一般安排在厅机关会议室或厅属单位的招待所,确有需要可安排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等。严格控制会议食宿和会场布置标准,会期根据需要从紧掌握、从严把关。严格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严禁在风景名胜区安排各类评审(评估)会议,严禁组织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6、严管费用收支。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向基层单位和个人搞摊派等方式转嫁费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评委发放评审费,并认真履行发放手续。凡本厅牵头举办的各项评审(评估)、推荐活动,不得向参与评审(评估)工作的本厅工作人员发放或变相发放评审费(劳务费)。

  7、坚持廉洁自律。严禁泄露与评审有关的保密事项;严禁暗箱操作;严禁在各项评审活动中参加“搞关系”、“递条子”、“托人情”等不正当活动;严禁接受参评单位和参评人员提供的宴请以及各类娱乐消费活动;严禁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评委不得替参评单位、人员“说情”、“拉票”,在涉及评审其所在单位、直系亲属和学生时,应主动回避。

  严禁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工作人员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干预评审(评估)、推荐工作,不准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8、加强系统管理。对于省直文化系统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评审(评估)、推荐活动,相关厅领导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负起业务指导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协同相关业务处室从严管理和把关,对评审程序、评审标准、接受监督等关键环节加强指导,确保其承担的评审(评估)工作不出任何问题。

  9、违反规定处理。对在各类(评估)、推荐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省文化厅及直属单位主办、承办的各类行政、业务评审(评估)和推荐工作。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