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矿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03.10.2014 11:35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工矿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外包工程人员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坚决遏制外包工程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工矿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外包工程是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普遍采用的工程方式。但长期以来,部分发包单位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工程外包市场准入门槛低,无资质、超资质、借用他人资质等非法违法承揽工程现象屡禁不止,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三违”现象突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不到位,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这些都是造成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和施工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充分认识工矿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强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矿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落实工程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履行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发包单位要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外包工程的发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责任等事项,要专门建立对承包单位相应资质、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 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外包工程项目安全有序进行。
(二)严把资质条件审查关。确保承包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或者条件的承包单位。要定期对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整改;难以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要按照协议约定解除承包合同,并依法请求赔偿。严禁对承包工程进行非法分包、转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个人。
(三)依法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条款或协议中,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设施和施工条件、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
(四)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发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对承包单位有关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承包单位提供承包工程项目的工作现场及毗邻区域的供水、供电、供热、通信等情况的相关资料,对作业范围、工艺流程特点、危险因素、应急处置建议、安全生产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说明,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存档。
(五)严把日常检查关。要认真检查和查处承包单位的项目整体转包、不正当分包、或分包单位再次分包等违法行为;根据施工进度适时召开发包、承包等单位参加的安全协调会,分析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或者责令整改。对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者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要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认真落实承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
(一)加强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要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工程,规范组织施工作业。要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接受并服从发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不得以出租、挂靠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要加强对施工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鼓励承包单位为施工人员依法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雇主责任险。
(二)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严格落实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要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作业现场发生事故后,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进行爆破、吊装、动火、钻探、高空、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或者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的危险场所进行作业,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发包单位审核。现场作业时,要严格执行安全措施,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确保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危险性较大或易发生事故的作业,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装备,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可能受到意外伤害的单位和人员及时撤离现场。
(四)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施工人员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在执行工程任务时,不得擅自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要征得发包单位同意,并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加强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要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对分包单位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由发包、总承包单位双方共同进行。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四、切实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监管
(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有关部门必须切实承担监管职责范围内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把对工矿企业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作为重要工作事项,及时掌握外包工程项目和施工队伍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以及非法分包、转包,或出借、挂靠资质等行为的承包单位,或者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的承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严厉处罚。
(二)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对承接外包工程的承包单位,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有关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实际,建立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信息档案,将承包单位取得有关许可、施工资质和承揽工程、发生事故等情况载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业绩档案。项目施工期间,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部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机关。
(三)严肃外包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追究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发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包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单位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外包作业人员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外包作业人员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依法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对舆论反映的外包工程隐患问题要深查原因,督促整改,追究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8月22日
本文来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03.10.201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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