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 办法》(第二次修订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
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第二次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做好2017年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的有关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24日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
(第二次修订版)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激发勘察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社会提供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优秀勘察和优秀设计,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是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荣誉。评选工作应贯彻人才强省、人才兴业战略,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人才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评选。
第三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工作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领导下,由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及省内外知名专家共同组成。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每两年组织一次,每次评出的人选一般控制在10名左右。具体名额分配由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部门技术人员数量和科技进步水平确定。
第六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可申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勘察设计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中具有较高声望。
(二)在消化、吸收、应用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解决重大工程建设技术难题方面,成效显著,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或省、部级工程类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
(三)为本专业勘察设计领域的学术、专业带头人,曾多次主持过重大或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境外工程)的勘察或设计,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同期、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并有技术创新,效益良好,贡献突出。
(四)年龄在60岁以下(以评选当年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现受聘于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省内勘察设计单位(包括施工图审查机构),累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达20年以上(有特殊贡献者可适当放宽)。
(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勘察设计类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本专业注册执业资格。
(六)在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理论上有较高造诣,在有正式刊号的省级或国家级期刊发表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著作。
第七条 符合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情况记录表、学历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注册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及证明材料,有代表性的工程技术成果、论文、著作、设计作品简介以及代表其设计水平和成就的其它有关材料。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申报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进行复核,根据评选条件,择优排序后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其中,省直勘察设计单位可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中央驻鲁勘察设计单位直接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分类汇总后,提交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由评选委员会按行业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初评、量化赋分,原则上从高分到低分产生不超过20名候选人。
第十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召开评审会议,对初评候选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评,提出本届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评选委员会采用实名投票,得票数过半且名列前10位的候选人确定为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若过半的名单不足10名,不再补选。
第十一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勘察设计协会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委员会将“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提名名单提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办公会审定。对审定的“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从获得“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的人员中择优推荐;已获得“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称号者不再参加“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的评选。
第十三条 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工作不向申请人及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鲁建设字〔2009〕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