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济南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教法字〔2015〕1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高新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济南市教育局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工作意见》(济教行字〔2014〕19号),不断适应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形势,加强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市教育局制定了《济南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办法》
学校章程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现代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学校自主发展的实际需要。合法规范、富有特色的学校章程,有利于校内规章制度的整体协调,有利于规范学校的决策机制,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益,促进学校的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章程在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把学校章程建设、修订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教、提升学校法治化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深刻学习领会《办法》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学校章程建设工作任务。
二、启动直属学校章程修订和县(市)区属学校章程建设,推进“一校一章程”工作
直属学校章程制定工作自2012年初启动,2013年5月全部完成。各学校依据章程相继开展了规章制度完善、特色文化建设、民主管理监督等工作,有效保证了学校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新的教育法律法规陆续出台,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步伐加快,部分学校章程内容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此,市教育局决定,自2015年起启动直属学校章程修订工作,分阶段、分层次完成修订及核准。(具体修订工作方案详见附件1)
同时,推进县(市)区属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参照直属学校章程建设开展情况,加大所属学校章程建设的指导、核准、监督工作力度,确保年底前乡镇中心学校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完成章程建设,实现“一校一章程”。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学校章程制定工作顺利推进
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学校章程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章程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教育局专门成立了直属学校章程审核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负责直属学校章程审核及实施监督工作。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章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宣传法规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宣传法规工作领导兼任。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参照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承担起所辖学校章程的指导、核准、监督等工作任务。
附件:
1.直属学校章程修订工作方案
2.济南市直属学校章程审核委员会名单
济南市教育局
2015年5月20日
济南市中小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规范和完善学校章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公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含小学、初中、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行,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等基本问题做出全面规范,并通过确定程序核准发布的学校管理纲领性文件。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济南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学校章程的主管部门,章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或具体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学校章程一般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可根据内容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学校章程应当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辞准确。
第六条 学校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开章程,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章程的内容与制定
第七条 学校章程原则上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校名、住所,学校性质、隶属关系、学制、办学层次、办学规模;
(二)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培养目标、办学方向和办学特色;
(三)学校校徽、校歌、校训、纪念日等;
(四)学校的领导体制、法定代表人,组织结构、决策机制、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内设机构的组成、职责、管理体制,以及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五)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规定干部的培育、推选、任免机制,明确教职工编制、岗位设置、岗位职责、结构比例及按需设岗、按岗竞聘、合同管理等内容;
(六)教育教学科研管理。主要规定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主要任务、基本准则以及课程体系、目标要求、实施方式、质量监测等。
(七)教育过程参与者(教职工、学生)的责任、义务和权利,符合法治原则的校内救济制度,学校受理教师、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与程序;
(八)内部考核评价体系。明确干部、教职工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考核,教育质量评估,学生评价等制度;
(九)总务后勤、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
(十)学校与家庭、社会的关系;
(十一)章程的通过、修订、核准程序及解释权归属;
(十二)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由学校领导、校内有关机构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有关专家等组成的专门起草小组开展章程起草工作。
第九条 学校章程起草小组应当在充分研究校情、多方征集意见、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制章程草案。
第十条 学校章程草案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教代会对章程草案审议后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一条 章程起草小组应当将经教代会审议修订后的章程草案及起草说明(包括章程起草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教代会审议情况及意见采纳等),提交学校决策机构审定。
章程草案经讨论审定后,应当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说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报核准机关。
第三章 章程的核准与实施
第十二条 核准机关应当成立章程核准委员会。章程核准委员会由核准机关业务职能机构人员、教育管理专家、法律专业人士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学校申请章程核准,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表;
(二)章程核准稿;
(三)起草说明(包括章程的起草情况、主要内容、制订程序等)。
第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核准申请,由核准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予以受理。法制工作机构收到学校章程报审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提交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审查;初审发现材料不齐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学校予以补正。
第十五条 核准机关应当自法制工作机构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学校章程审查工作。学校章程审查采取书面审查和集中讨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赴学校实地调研。
第十六条 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核准稿条款、文字修改,应当及时与学校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时限,要求学校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超越学校职权的;
(三)制定程序和章程内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四)章程核准委员会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十七条 经核准机关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校应以学校名义发布章程正式文本,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学校章程修订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报原核准机关核准。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后,学校应当重新发布章程。
第十九条 学校应建立章程实施监督执行机制,指定专门机构依据章程对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审查,并将章程执行情况形成年度报告或者作为学校年度工作报告的内容之一,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章程履行情况应纳入学校年度评价考核重要内容,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对学校办学、管理及其社会活动中有违反章程规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章程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办幼儿园章程制定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济南市教育局。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济南市学校章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直属学校章程修订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在修订学校章程的过程中,各学校要自觉加强法律法规学习,认真研读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政策文件,从自身办学层次、类型和特点等实际出发,对照原章程,以“继承性、合法性、规范性、特色性和务实性”为原则,以“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完善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制度,明确各类机构、人员权责义务”为核心,对章程应载明的重大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保章程“全面、准确、简洁、规范”。
二、时间安排
根据直属学校学段、办学层次,划分为职业学校组、基础教育一组、基础教育二组,分阶段完成章程修订及送审。具体安排如下:
1.职业学校组。含济南艺术学校、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济南第三职业中专、济南信息工程学校、济南第六职业中专等5所学校,上述学校应于2015年9月前完成校内章程修订并送审。
2.基础教育一组。含济南特教中心、常春藤小学、济师附小、舜耕中学、三十四中、十五中、十八中等7所学校,上述学校应于2015年12月前完成校内章程修订并送审。
3.基础教育二组。含省实验中学、一中、二中、三中、回中、七中、九中、十一中、外语学校、济南中学、济钢高中等11所学校,上述学校应于2016年9月前完成校内章程修订并送审。
三、修订要求
1.修订程序应严格执行章程制定程序,涵盖:起草——征求意见——教代会审议——学校决策机构审议等工作环节。
2.修订送审材料应包括:《学校章程核准申请表》(附后)、章程修订说明(含修订说明、修订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等)、章程送审文本,上述材料须同时提供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一式2份,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行政公章。
四、起草依据及范本参考
1.基础教育学校
起草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省义务教育条例、教师法、省实施《教师法》办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规范办学行为40条、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国家省市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国家省市关于推进基础教育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文件。
参考范本:北京十一学校章程,链接网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40fd0df0102vfnl.html 。
2.职业教育学校
起草依据: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省职业教育条例、教师法、省实施《教师法》办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一系列政策文件。
参考范本:青岛艺术学校章程 http://www.qdedu.gov.cn/qdeduschool/EDUInfo/InfoShow.aspx?guid=130910095406150742&type=JBXX
学校章程核准申请表
学校名称 |
|
章程制定或修订情况以及程序说明 |
可另附页说明。
校长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审议意见 |
(学校公章) 年 月 日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济南市直属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组成名单
主任委员:
陈东生 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委员:
王春光 市教育局党委副书记
王品木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学东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督学
胡晓卉 市教育局巡视员
方 辉 市教育局副巡视员,市教育教学研究院院长
委员:
马新东 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成 刚 市教育局组织处处长
李 艳 市教育局宣传法规处处长
尹国耀 市教育工会调研员
马晓天 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
林 钟 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李学森 市教育局财务审计处处长
王 紘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史永勤 市教育局职业与高等教育处处长
高洪波 市教育局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处长
李干三 市教育局技术装备与学校安全处处长
济南市直属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宣传法规处,王品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