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济南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实施方案》的通知

11.12.2014  16:03
济高管发〔2014〕4号 各有关部门: 现将《济南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2014年1月13日
  济南市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一期)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一期(2013—2015)行动计划》(鲁政发〔2013〕)12号),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济政发〔2013〕)18号)要求,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主要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至2015年,高新区大气污染治理初见成效,环境空气质量相比2010年改善2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浓度改善目标值分别达到0.078毫克/立方米、0.047毫克/立方米、0.129毫克/立方米、0.070毫克/立方米。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高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控制在1316吨和 907吨以内。       (三)大气环境管理目标。健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分解落实,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各工地现场以及物料运输和贮存符合《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4号)和《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要求。       严格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与标志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及配套管理规定,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和空气质量保障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全市统一要求,构建市、区、重点企业联动一体的应急响应体系,并进行不同污染级别下的应急演练。       加强大气环境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环保分局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人员。按照市级要求积极推进高新区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建设。       努力提高城乡绿化水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构建防风固沙体系,到2015年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达到40%、35%。       二、  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利用。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并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落实到重点耗煤企业,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建立煤炭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对煤炭消费总量增长较快的重点耗煤企业及时预警调控。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耗煤建设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15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不增反降”的历史性转变。       认真落实《济南市余热利用供热方案》,关停不必要的小型燃煤锅炉和热源厂,实现减少燃煤消费目标。按照济南市统一要求,积极开展辖区供热管网、热力站建设改造工程。       加强煤炭质量管理,将煤炭清洁生产纳入煤炭工业管理,作为煤炭日常工作重要审查内容,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开采与使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必须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加强煤炭生产企业煤炭质量监管,对生产煤炭、型煤硫份、灰份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全面推进煤炭清洁利用。鼓励工业窑炉和锅炉使用清洁能源。到2015年底,没有配套高效脱硫、除尘设施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禁止燃用含硫量超过0.6%、灰份超过15%的煤炭;居民生活燃煤和其它小型燃煤设施优先使用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2.加大清洁能源应用力度,推动锅炉煤改气、交通油改气。按照全市“优先发展城市燃气,积极调整工业燃料结构,适度发展天然气发电”的原则,加快推进天然气“进城、下乡、上高速”,优化配置使用天然气,加大天然气引用利用力度,优先用于保障民生的居民用气和冬季供暖。积极拓展气源,保障天然气供应。在辖区开展燃煤锅炉煤改天然气工作。启动辖区内天然气高压管网输配系统建设,优化门站、高中压调压站和调峰储备站,做好辖区天然气管网与上游管网的衔接和气源接入,积极推进大型与分散式储气设施建设。加大天然气管网建设力度,尽快完成辖区内灰口铸铁管网改造任务。       3.严格执行全市高污染燃料控制要求。在全市划定并公布控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不得新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排烟设施,已建成的35吨/小时及以下锅炉、窑炉、茶水炉、炊事灶等各类排烟设施(不含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所用炉具),具备条件的应于2015年底前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责令拆除。       4.发展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按照统一规划,调整优化辖区供热格局,发展集中供热,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提高集中供热管网输送能力。到2015年全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对集中供热达不到的区域,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推广使用符合山东省标准的高效节能、环境友好型锅炉。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对供热计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按供热计量收费,推进供热节能减排。       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机组必须按期淘汰。建成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容量小于20吨/小时的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未覆盖区域不得新建小于20吨/小时燃煤供热锅炉。2015年底前,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10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茶浴炉。鼓励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居民使用清洁能源,逐步淘汰散烧供暖煤炉,有条件的地区应实行集中供热。       5.推进新能源产业和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按照济南市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积极参与风力发电、分布式光伏发电、光伏地面电站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将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纳入节能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液体燃料、发电、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生物质能梯级综合利用,推进生物质利用项目建设,积极推广地源热泵和家用壁挂炉采暖等多元化供暖方式。       6.积极开展节能利用。理顺有利于节能和工业、农业、城市废弃物循环利用的制度体系,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将节能环保潜在市场转化为现实市场。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 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快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地源热泵等技术。       (二)调整产业结构。       1.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发挥标准的引导和倒逼作用,认真实施《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等6项标准,以公众享受到最基本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分阶段逐步严格管理,引导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快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标准实施,引导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污染企业搬迁,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2.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建成区取缔汽车维修等修理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有害物质含量、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超过200克/升的室内装修装饰用涂料和超过700克/升的溶剂型木器家具涂料,淘汰其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严重且实施削减和控制缺乏经济可行性的工艺和产品。       3.优化工业布局。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加强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指导,大力推动高新区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依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的布局、结构与规模。加快绕城高速以内环境敏感企业搬迁改造,要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制定搬迁改造计划,利用集中供热推进小企业节能减排。提升现有工业园区环境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准入环境门槛。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加强产业转入地在承接产业转移过程中的环境监管,防止落后产能及土小企业 死灰复燃和异地转移。       4.严格产业环境准入。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拒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电石、铁合金等新增产能项目,新建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辖区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行政区域内禁止建设燃用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及工业炉窑。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从严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和环境容量定项目,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实行区域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确保增产减污。自本实施方案颁布之日起,凡被替代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污染源,应已列入2012年底前的环境统计或污染源普查名单,且其现状排放总量纳入现有环境统计系统,否则,被替代的指标不能作为有效替代量。       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三)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1.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治理。加快推进现役窑炉、锅炉废气脱硫设施建设,确保废气中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2.在条件成熟时,积极开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等烟气脱硝示范,为高新区烟气脱硝做出示范。       3.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尘治理。燃煤锅炉烟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应立即进行高效除尘改造,确保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燃煤锅炉必须安装高效除尘装置。积极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使用专用燃烧设备。督促纳入与国家签订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程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加快整治进度,按照要求完成燃煤锅炉治理任务。       4.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和油气回收,完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体系。       (1)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调查工作,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摸清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开展大气环境挥发性有机物调查性监测,掌握大气环境中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水平、季节变化、区域分布等特征。       (2)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严格执行相关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和环境工程技术规范;严格执行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加强挥发性有机物面源污染控制,推广使用取得环境标志的涂料、油墨、胶黏 剂、建筑板材、家具、干洗等含有机溶剂的产品;落实国家有关含有机溶剂产品销售使用准入制度和有机溶剂使用申报制度。       (3)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       (4)积极开展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进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升医药化工、塑料制品企业装备水平,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对于实际蒸汽压大于2.8千帕、容积大于100立方米的有机液体储罐, 应采用高效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进行净化处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 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逐步开展排放有毒、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的有机化工企业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加强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积极推进汽车制造与维修、集装箱、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家具制造、装备制造、电线电缆等行业表面涂装工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控制。全面提高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汽车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家具制造企业达到30%以上,电子产品、电器产品制造企业达到50%以上。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的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40克/平方米以下。使用溶剂型涂料的表面涂装工序必须密闭作业,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确保有机废气净化率达到90%以上,严格控制异味污染。       开展溶剂使用工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包装印刷业必须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烘干车间需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在日化等行业,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食品加工行业必须使用低挥发性溶剂,同时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净化处理。       5.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严格执行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审批、监管制度。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要求,完成含氢氯氟烃、医用气雾剂全氯氟烃、甲基溴等约束性指标的淘汰任务,严格控制含氢氯氟烃、甲烷氯化物生产装置能力的过快增长,加强相关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强化履约能力建设。       (四)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1.加强高新区扬尘污染综合管理。建立由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环保分局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将扬尘控制纳入高新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各职能部门应切实发挥监督指导作用,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 第248号)和《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4号)中关于扬尘污染控制的规定。到2015年,建成区降尘强度在2010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2.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执法监管。强化施工扬尘源头防范措施,充分发挥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的源头防范作用,进一步明确建设、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明确临时用地、取土场和弃土场排水和防护措施设计;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应单独计列扬尘防护费用,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作为招投标重要依据。在签订施工承发包合同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和运输物料、渣土过程中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将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作为项目环评审查的重要内容,严格审批。对可能产 生扬尘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部门不予发放开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破土动工。在立项、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渣土处置审批等源头环节,发展改革、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建设局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建筑、市政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施工企业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设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实行投标、资质、信贷、评奖受限等惩戒措施。       加强施工扬尘执法监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应加强本行业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扬尘措施。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必须进行地面硬化;工地内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的整洁;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存放;下水道清理要即清即运。新增建筑工地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2013年年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 过程监控,监控数据资料保存1个月以上,并应当与市级城市管理数据化平台联网,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充分利用城市管理数据化平台、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对扬尘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对拒不整改的及时移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停工整顿措施。建设局应充分发挥工程监理单位日常驻守全过程监理作用,组织在全市全面推行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2013年底前扬尘污染防治工程监理率达到80%以上,2014年底前达到100%。       3.控制道路扬尘污染。建立高新区道路保洁作业经费正常保障机制,增加道路保洁经费投入,加大道路招标保洁面积,提高机械化清扫率和冲洗保洁频次,科学实施雨中道路冲刷作业,提升道路保洁水平,切实减少道路积尘。到2014年,辖区主次道路机扫率达到75%以上,洒水冲刷率达到97%以上,主要车行道路机扫率达到80%以上;到2015年,分别达到75%以上、98%以上、90%以上。加强道路施工计划管理,减少道路开挖面积,缩短裸露时间,开挖道路应分段封闭施工,及时整修主次干道、支路和街巷破损路面。       4.强化渣土运输管理。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严格推行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及车辆资质管理与备案制度,对渣土运输车辆进行密闭化改装和加装电子信息标签,推进建筑渣土倾倒场点建设。严格实行渣土车出场前冲洗、全密闭运输、规范化处置全过程监管和重点地区、重点路段的全面监控,2013年底前施工工地渣土运输车实现全部封闭运输并配备GPS定位装置。加强联合巡查,严厉查处渣土运输车超量装载、沿途撒漏、随意倾倒等行为。对已非法倾倒的渣土应及时清运。       5.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煤堆、土堆、沙堆、料堆的监督管理。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6.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环境监管。全面推行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原料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制定实施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建立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促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加强秸秆焚烧监管,禁止违规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秸秆焚烧和火点监测信息发布工作,完善控制秸秆焚烧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
      7.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切实加强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环保审批,辖区内新建可能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依法履行环保审批程序,对可能产生油烟的环节安装相应净化装置或明确油烟污染防治措施,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DB37/597-2006)要求。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和无油烟净化设施露天烧烤的执法监管力度,督促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五)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动源排放。       1.加强车辆环保管理。交警大队应将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查验和机动车排放明显可见污染物纳入正常路检内容,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环保分局应强化机动车停放地监督抽测,重点加大营运车辆和重点车型的监督抽测力度。环保分局、质检局应加强环保检验机构监管,强化检测技术管理,加强检测设备计量和检测数据质量控制,提高环保检测数据的一致性、可靠性、可比性,推进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督促环保检验机构严格按照《山东省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7/657-2011)相应时段标准限值要求进行检验,进一步加严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含汽油车及燃气汽车)的排放标准限值;加强环保检验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并按要求与省级监控平台联网。鼓励机动车安装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提高尾气控制水平。       2. 加速黄标车淘汰。严格落实我市2013年12月1日起绕城高速以内(不含)禁行黄标车的规定。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化营运车辆强制报废的有效管理和监控,按要求完成应强制报废车辆的信息登记并做好年底前报废的提前公告。逾期不按要求报废的车主单位,不予办理新车辆登记等相关手续。2014年上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分别完成当年度内应强制淘汰车辆的信息登记,并按时间排出淘汰次序。2015年底前淘汰全部黄标车,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报废。       3. 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在全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排放调查,掌握工程机械、火车机车、农业机械、工业机械和飞机等非道路移动源的污染状况,建立管理台账,并实施国家第Ⅲ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控制。积极开展施工机械环保治理,推进安装非道路移动源大气污染物后处理装置,降低污染物排放。       (六)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1.积极开展生态隔离带和防护林带建设。在河流水系两侧、公路铁路沿线、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工业园区周边、城市道路红线以外、城市不同功能区之间,科学规划建设生态隔离带和防护林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绿地率指标应符合《济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要求。2015年前,实施东绕城生态隔离带规划建设,刘公河、巨野河河道绿化建设。       2.全力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切实提高城区园林绿化水平。着力抓好裸露土地绿化工作,强力推进区级公园、街头游园和社区公园、道路绿化以及风景林地建设,深入开展绿荫行动,增加大规格乔木种植量,推广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建设,全面提升绿化水平,改善高新区生态环境。森林覆盖率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2015年达到35%以上。       3.重点实施生态修复整治工程。加强对各类矿区的治理,强化矿山植被恢复,将具备恢复条件的已停产、关闭矿山,及其他因采矿活动造成植被破坏的区域,纳入恢复治理范围。对目前在生产的矿山,做到边开采边恢复,努力建设生态矿山。新开矿山同步采取修复和治理措施,加强对废弃矿区的治理,废弃矿山基本得到治理或生态修复,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加强对水土流失等生态受损区域的治理修复,重点组织开展“三区一线”可视范围内破损山体整治工程,恢复区域自然生态功能。       (七)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1.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负责人名单。对新建项目要公示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涉及有毒废气排放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重点企业要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定期发布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坚持日常监察与专项监察相结合,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开展上下联动、部门联合执法。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采取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突出环境问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勤联动,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分析周边地区污染源对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加强与相邻县(市)、区联合,对行政边界区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集中整治违法排污和土小企业死灰复燃。经过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排放要求的重污染企业坚决予以关停。强化工业项目搬迁的环境监管,搬迁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新建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       3.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对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实施环保核查制度。对核查中发现的环保违法企业和未提交核查申请、未通过核查以及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处理或处罚,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情况,作为企业信贷、产品生产、进出口审批的重要依据。       4.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重污染空气治理应急处置程序,建立辖区内工业企业、施工工地和机动车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污染级别排出企业限产停产、工地停工、机动车限行、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八)健全环境管理经济激励政策。       1.完善财税补贴政策。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淘汰财税奖励政策,加大落后产能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积极给予支持,加快及小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工艺的淘汰步伐。加大对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煤改天然气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大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工程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认真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根据《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对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台优惠政策,推动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工作开展。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政府机构节能环保工作,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贯彻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推行政府绿色采购,逐步提高节能环保产品比重。
      2.发挥价格调整作用。全面落实省物价局制定的脱硫电价政策、峰谷电价、阶梯电价、奖惩性电价、季节性电价等差别电价政策措施,积极争取省物价局对现有发电价组采用新技术、新设备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给予价格政策支持。落实省物价局制定国Ⅳ标准车用成品油价格政策,加大价格执法监管力度。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3.健全绿色金融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银行授信和上市融资的重要依据。对高耗能、高污染产业,金融机构实施更为严格的贷款发放标准,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严禁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加强与银行监管部门之间的环境信息共享,实现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4.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2014年底前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重点企业实施大气排污许可证管理,并以此作为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放污染物。
      5.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进一步完善锅炉脱硫设施特许经营制度,探索在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方面开展治理设施社会化运营,提高治污设施的建设质量与运行效果。完善大气污染治理及机动车检测的市场准入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九)全面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1.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全面加强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能力建设。2014年底前,重点污染源全部建成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工作。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将自动监控设施的稳定运行情况及其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水平,纳入企业环保信用等级。
      2.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推动机动车污染监控机构标准化建设进程,促进新车、在用车环保信息共享,提高机动车污染监控能力和水平。       三、  重点项目       (一)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工程项目分为:二氧化硫污染治理项目、燃煤锅炉烟尘治理项目、油气回收治理项目、扬尘综合整治项目、企业污染物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等(详见附件2)。       (二)项目要求。凡列入《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项目,必须按照要求按时完成,其他项目应该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按时完成。       四、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负总责,切实加强领导,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为惠及民生的最大工程、经济转型升级的最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城乡并举、部门联动、分区负责”的工作机制,明确目标,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形成高新区管委会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       (二)分解落实责任。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举措和步骤时限,逐一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各街道(乡镇)、具体企业,层层落实责任。高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加强行业管理,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制定本部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明确年度完成目标和措施要求。       (三)强化考核问责。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对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每旬进行调度、每月进行汇总、每季进行通报、半年综合讲评、年终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各有关部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生态市建设和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三个体系,并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相关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行动计划进展和完成情况以及年终评估考核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有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工作不力、行政效率低下、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完成任务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引导补贴为辅。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列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按期完成治污项目的予以公开通报,并限批相关企业或集团项目。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投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通过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手段,以最小的治理成本达到最优的减排效果。       (五)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环境领域科学研究,不断加大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高新区科技经济局、环保局等部门应组织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相关单位,从结构调整、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环境管理等领域入手,重点开展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解析和突破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瓶颈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重点组织开展高新区相关企业脱硫等新领域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循环利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针对重点污染源治理的先进成果转化。       (六)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和生产生活中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做法,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达标治污、绿色发展,引导广大市民革新生活观念,转变生活方式。通过新闻媒体和各种宣传平台进行环保公益宣传和开展社会宣传活动,让“同呼吸、共责任” 成为全社会的共同守则,让生态文明观念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基层党员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和其他社会团体作用,带动各行各业关注、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政务微博等新媒体沟通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情况,维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部门与公众良性互动机制,健全环境信访舆情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服务热线,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把握舆论导向,加强环保宣传和监督,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1、济南市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2、重点项目清单
附件1 济南市高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期)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工表
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 责任单位
调整能源结构 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研究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并落实 发展改革局
组织开展余热利用供热 发展改革局
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科技经济局
加大清洁能源应用力度,推动小型锅炉煤改气、交通油改气 加大天然气引用利用力度 发展改革局、建设局
开展燃煤锅炉煤改天然气工作 建设局、环保分局
高污染染料控制区 环保分局
发展集中供热,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大力发展集中供热 建设局
淘汰分散燃煤小锅炉 环保分局
推进新能源产业和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 发展改革局、科技经济局
积极开展节能利用 科技经济局
调整产业结构 以区域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进产业结构调整 环保分局
加大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科技经济局
淘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行业落后产能 科技经济局
优化产业布局 发改局、规划分局
严格产业环境准入 严格建设项目审批 发展改革局、环保分局
严格实施环境容量控制制度 环保分局
未通过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要求 发展改革局
深化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 全面推进二氧化硫治理 环保分局
全面推进燃煤锅炉烟尘治理 环保分局
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和油气回收,完善挥发性有机物防控体系 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摸底调查 环保分局
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要求和政策体系
全面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积极开展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积极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工作 环保分局
加强扬尘控制,深化面源污染管理 加强城市扬尘污染综合管理 建设局
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执法监管 强化施工扬尘源头防范措施 建设局
加强施工扬尘执法监管 建设局
控制道路扬尘污染 城市管理局
强化渣土运输管理 城市管理局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 环保分局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焚烧环境监管 农村经济发展中心
推进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 环保分局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有效控制移动源排放 加强车辆环保管理 环保分局
加速黄标车淘汰 环保分局
开展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 环保分局
大力建设绿色生态屏障 积极开展生态隔离带和防护林带建设 建设局
切实提高城区园林绿化水平 城市管理局
重点实施生态修复整治工程 国土资源局分局
  创新环境管理机制 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环保分局
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环保分局
加强与相邻城区开展区域环境执法监管 环保分局
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 环保分局
构建环境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环保分局
健全环境管理经济激励政策 完善财税补贴政策 进一步完善落后产能淘汰财税奖励政策 财政局、科技经济局
加大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媒改天然气项目、技术工程示范项目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环保分局、财政局
认真落实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加速黄标车淘汰 财政局、环保分局
出台对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的单位和个体商户的优惠政策 财政局、环保分局
认真落实鼓励秸秆等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村经济发展中心,财政局
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 财政局
发挥价格调整作用 发展改革局
健全绿色金融机制 环保分局
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 环保分局
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 环保分局
全面加强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 环保分局
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 环保分局
全力做好保障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分解落实责任 环保分局
强化考核 组织部
强化问责 审计监察局
加大资金投入 财政局
强化科技支撑 科技经济局
加强宣传教育 宣传部

附件2 重点项目清单   目      录   表1 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表2 燃煤锅炉烟尘治理项目 表3 油气回收治理项目 表4 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表5 企业污染排放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表6 停用高污染染料项目
表1 其他行业二氧化硫治理项目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内容和规模 综合脱硫效率(%) 完成时间 是否列入国家规划 是否列入省规划 监管单位
1 济南热力有限公司小鸭热源厂 已投运脱硫设施改造 70 2013   环保分局
2 山东职业学院 新安装脱硫设施 70 2014.10     环保分局
3 山东英才职业学院 新安装脱硫设施 70 2014.10     环保分局
4 济南东盛热电有限公司孙村热源厂 已投运脱硫设施改造 70 2014.10     环保分局
  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完善脱硫设施 70 2014.10     环保分局
    表2 燃煤锅炉烟尘治理项目
序号 企业名称 项目内容 锅炉规模 改造后 除尘方式 投运年份 是否列入国家规划 是否列入省规划 监管单位
1 济南热力有限公司小鸭热源厂 锅炉烟尘技术改造 3*35吨 布袋除尘 2013   环保分局
2 山东职业学院 锅炉烟尘技术改造 2*20吨 确保稳定达标 2014.10     环保分局
3 济南东盛热电有限公司孙村热源厂 锅炉烟尘技术改造 35+75吨 确保稳定达标 2014.10     环保分局
  山东现代职业学院 锅炉除尘技术改造 2*15吨 确保稳定达标 2014.10     环保分局

表3 油气回收治理项目
序号 监管单位 类别 数量(座/台) 治理措施 完成时限 是否列入省规划
1 环保分局 加油站 12 铺设油气回收管线,采用油气回收性的加油枪。 2013
储油库 0 进行高效密封浮顶罐改造,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2013
油罐车 4 改装成具有密闭油气回收功能的油罐车。 2013
          表4 扬尘综合整治项目
序号 监管单位 类型 规模 治理措施 实施时间 是否列入省规划
单位 数量
1 城市管理局、建设局、环保分局等 施工工地 74 采取围挡、密目网、覆盖、道路硬化、洒水、出入口车辆冲洗等措施 2013-2015
堆场 3 采取密闭、围挡、覆盖、绿化、喷淋、洒水等措施 2013-2015
道路 万平方米 365 采取破损路面修复、雨污井清挖污泥及时清运、雨后道路淤泥及时清运和城市主要道路实行湿式清扫 2013-2015

表5 企业污染排放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序号 单位或项目名称 数量 建设内容 实施时间(开工、完工) 监管单位
1 济南市区域供热公司(小鸭) 1 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改造 2014年 环保分局
    表6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项目
序号 企业名称 用途 锅炉台数 锅炉吨位 总吨位 实施年度 是否列入省规划 监管单位
1 济南台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生产 1 4 4 2013   环保分局
2 山东博世磨具实业有限公司 生产 2 4 8 2014   环保分局
3 山东明仁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生产 2 4 8 2014   环保分局
4 山东兴昊制衣有限公司 生产 1 4 4 2014   环保分局
5 济南巧巧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1 4 4 2014   环保分局
6 济南热力有限公司小鸭热源厂 供热 5 35 175 2015   环保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