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思考
增加农民收入是缩小城乡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不仅是农民自身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各级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农民收入来源于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增加农民收入的潜在增长点是在财产性收入上。土地是农民最大的财产,但现有农村土地制度的制约限制了农村土地财产权功能的发挥,必须以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还权赋能、农民自主为核心,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市场主体地位,逐步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促进农民的土地、林权、房屋等资源变现为资产,实现产权要素的市场化配置;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创新,让农户分享土地流转和增值效益,维护和保障农民权益。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扎实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必须克服有的地方政府为自身利益而不愿进行农村土地确权的阻力,尽快对耕地、林权、宅基地、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自留地和未到户的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和颁证。对于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应注意发挥乡土关系力量,引导农民自主实施土地确权。要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权属表达形式,因地制宜地探索适合地区特征的确权方式,如既可以确权确地,也可以确权不确地。
第二,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要在对目前农民承包经营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流转的权能上,赋予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通过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现其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进一步完善承包地流转信息平台、发展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构建公平、透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要加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力度,培育承包地流转的买方市场;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金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结合,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业务。
第三,破除宅基地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流转的制度障碍。要减少对宅基地及农村房屋流转范围及流转方式的限制,赋予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权能;允许农民将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以出租、出让、指标交易及抵押等形式流转,允许新型社区安置房有条件的出让。应积极探索农民自愿有偿的宅基地退出机制,允许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允许退出宅基地的农户自主选择货币、房屋、社保等补偿方式。
第四,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公开拍卖、竞标等方式直接入市交易,建立城乡平等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和公开公平公正的统一交易平台和交易规则,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城市国有土地市场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价格形成体系,并建立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流转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性收入。应全面推进集体资产产权改革,开展清产核资,健全监督机制,创新集体资产经营方式,鼓励各村镇以入股、联营、外包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五,加大征地制度改革力度。必须对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界限进行严格界定,制定公益性用地的详尽清单,大幅度提高政府征地补偿的标准,拓宽货币补偿、社保补偿、实物补偿等补偿方式,扩大实物补偿的比例,尽可能分门别类地量化各种不同补偿方式的合理性标准,以兼顾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和长远生计。在征地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和保护被征地农民的话语权和谈判权,充分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三方的利益;对于经过批准的非公益性建设项目,要允许农民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开发经营获得合法收益。
第六,加快修改相关法律法规进程。要加快《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适时出台一部操作性强的《土地征收法》,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提供最高保障。
第七,强化农村配套和产业支撑。要通过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和社区环境建设,强化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发展满足农业规模经营和新型农业主体需求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环境条件。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