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罚决字〔2016〕28号
关于对宗立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宗立斌:
根据《关于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财监〔2015〕7号)要求,2015年8月至9月,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淄博中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你对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淄中信会师审字〔2014〕14号审计报告,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比如,审计报告反映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95142258.49元,占资产总额31.81%,未实施函证程序及必要的替代程序;短期借款期末余额116000000元,占负债总额70.13%,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进行利息测算。
二、经检查确认,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资产780917509.09元,负债769938136.92元,所有者权益10979372.17元,主营业务收入348454520.50元,主营业务成本320804048.09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6003891.69元,管理费用5167844.63元,财务费用2056840.94元,所得税1219412.46元,净利润3202482.69元。你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反映该企业2013年资产299089695.79元,负债165416119.53元,所有者权益133673576.26元,主营业务收入348459425.78元,主营业务成本292948552.42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4521458.46元,管理费用7021125.48元,财务费用6978515.15元,所得税6747443.57元,净利润20242330.70元。你审定的数据与企业实际数据存在巨大差异,少计资产481827813元,少计负债604522017元,多计主营业务收入4905.28元,少计主营业务成本27855495.7元,多计净利润17039848.01元,审计报告未说明差异原因,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法规处
联系电话:0531-82669723
地 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4日
抄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淄博市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