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民政局关于对擅自办学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济教成字〔2014〕6号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成教)局、民政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属民办培训教育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正常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共同研究,决定自7月28日起在全市对擅自办学行为进行为期50天的联合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一)未经教育部门许可、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擅自举办的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二)经教育部门许可、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未经教育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教学点。
(三)经教育部门许可、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未经教育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民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超许可范围实施的各类办学行为。
二、整治时间
2014年7月28日至9月17日
三、组织形式
本次联合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教育牵头、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配合的三级联动工作机制,市属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学点在所在地县(市)区参加专项整治。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导工作。
各县(市)区教育和民政部门也要联合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明确整治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和工作方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整治工作方案,负责本辖区内的整治工作。
市属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要成立以学校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负责人的整治工作小组,负责本校违规办学行为的自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本通知要求和工作程序进行整改,并将情况及时报学校所在地县(市)区教育、民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刻理解这次专项整治的深远意义,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整治方案,认真依法做好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市属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及其教学点要自觉服从所在地县(市)区教育、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
(二)正确引导,依法查处。在整治过程中,要大力宣传民办教育和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相关政策,引导违法办学者主动转移到依法办学的轨道上来,对按本通知和县(市)区整改要求及时进行主动整改者,可不予处罚。对不及时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宣传,保证质量。各县(市)区要对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先进典型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对不及时进行整改和拒不整改者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进行通报。要科学安排进度,真抓实干,不走过场,深入街道、社区,进行拉网式检查,确保9月18日前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民政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于9月底前分别报市教育局和市民政局。
附件:济南市擅自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民政局
2014年7月28日
附件
济南市擅自办学行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教育局副局长 任泽焕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张少林
成员: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处处长 于春祥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综合执法处处长 穆小宁
市公安局经济文化保卫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刘虎
各县(市)区教育(教体、成教)局、民政局及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分管领导
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市教育局成人教育处联系人:崔鲁明
联系电话:66608044 邮箱:[email protected]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综合执法处联系人:肖巧朵
联系电话:66602562 邮箱: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