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文件
鲁财罚决字〔2016〕29号
关于对韩增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韩增美:
根据《关于开展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专项检查的通知》(鲁财监〔2015〕7号)要求,2015年9月,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泰安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就检查发现与你有关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泰安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山东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了泰德源会审〔2015〕第26号审计报告。经对山东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2014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由其子公司开出44笔承兑汇票共计21.05亿元给母公司,母公司据此贴现取得贷款20.79亿元。该公司确认对下属子公司的借款利息收入,对应的子公司未确认相关利息支出,而是记入固定资产,造成集团合并报表虚增资产1.09亿元、虚增收入1.09亿元。你在审计过程中未能发现以上问题,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核对汇票的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内容,未取得审计交易的支持性文件,如发票、合同、协议及入库和运输单据等资料,审计工作底稿中无利息收入的审计相关记录,审计报告发表了无保留意见。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单位:山东省财政厅法规处
联系电话:0531-82669723
地 址:济南市济大路3号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4日
抄送: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山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6年1月14日印发
关于对韩增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济南18:05 18.01.2016 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