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住建局关于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情况的调查

04.01.2016  11:50
    “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税率将由现行3%的营业税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大幅提升,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也更加严格,这些都将给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带来巨大影响。围绕营改增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我们进行了调查。
    一、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负担增加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的增与减,关键取决于是否能取得专用发票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但是在现有环境下,并不是建筑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也并不是每项支出都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获取增值税发票的困难,导致可进项抵扣的项目却不能抵扣,反而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一是建筑材料会增加税负。建筑业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60%,由于供应商采取粗放式经营,砂、土、石料等材料基本是由当地农户、个体户处购买,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尤其是地处偏僻的施工项目购买这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几无可能,造成可抵扣税款少而致企业税负增加。二是建筑劳务费可能增加企业税负。一般情况下,施工企业中建筑工程人工劳务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工人主要来企业自有工人、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企业使用自用工人、建筑劳务公司提供劳务输出,要按11%缴纳增值税,却没有多少进项税额可抵扣。另外,零散农民工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施工企业的现场管理人员工资也可能无法进行税款抵扣。这都会增加企业的整体税负。三是建筑行业一直存在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垫资款等。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
对此我们分别以天元建设集团、天元建设集团下属单位、施工项目为测算单位进行了测算。
    (一)以天元建设集团作为测算单位进行具体测算。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5.11亿元,按3%的营业税税率,实际应缴纳营业税1.92亿元;按照增值税11%的税率,应缴销项税为6.44亿元,据实统计测算,钢材可抵扣进项税1.38亿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0.37亿元、其他材料可抵扣进项税0.72亿元,合计进项税2.47亿元,应缴增值税3.97亿元,综合2011年实际进项税额抵扣后综合税率为6.70%(不含企业所得税),较营改增前增加3.35%。
    (二)以天元建设集团公司部分单位进行测算。以2013年全年数据进行分析,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为533,533.33万元,应缴营业税16,006.00万元;在建筑安装业在增值税制下,调研单位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收入为533,533.33万元,按11%税率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2,872.67 万元,据实统计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总额为25,242.21万元,应交增值税为27,630.45万元,增值税税负5.74%。
    (三)对调研单位部分工程进行测算。2013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为25,859.69万元,应缴营业税775.79万元,调研单位部分工程增值税销售收入为25,859.69万元,按11%税率计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562.26万元,据实统计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总额为1,256.83万元,应交增值税为1,305.84万元,增值税税负5.60%。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会带来积极影响
    建筑业“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缴税、解决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可以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从而更好地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带动国民经济的腾飞。
 (一)有利于消除建筑业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的问题,减轻建筑企业税负。“营改增”后,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最终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
 (二)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收负担,降低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公。通过“营改增”,可以更好的倡导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点,有利于统筹协调好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减轻企业税负,减少税收不公,优化税收环境,这将有利于建筑企业的长远发展,促进其转型升级。
 (三)有利于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建筑行业、产业整合。“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实施的是增值税发票抵扣制度,建筑商在选择材料供应商的时候就会充分考虑是否可以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同时通过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将买卖双方连接成为一个整体,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同步发展。
 (四)有利于促进建筑企业的转型发展,促进建筑企业国际化、全球化,提升其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企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做大做强上,同时,由于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买都能获得抵扣,企业可以通过加大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来完成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变,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更有利于建筑企业“走出去”,实现产业发展国际化、全球化,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担忧
 建筑业“营改增”长远来讲有利于企业管理升级、提升竞争力,但在过渡期内,还会遇到税负增加、管理成本增加等困难。
  (一)担心抵扣不足税负增加。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将大幅上升。造成“营改增”后税负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抵扣不足:一是房地产企业“甲供材”现象将导致建筑企业抵扣不足。“营改增”以后,建筑、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率为11%,而钢材的增值税率为17%,受利益趋使,房地产企业将促使“甲供材”现象更加明显,建筑企业则因获取不到“甲供材”发票而造成抵扣不足。二是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增加建筑企业税负。财税[2014]57号文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简易计征率由原来的6%合并调整为3%简易,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混凝土行业减少的税收负担实际上转嫁给了建筑企业。三是受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动产租赁受自身发展影响建筑业税负。由于建筑业机械设备租赁现象普遍,而动产租赁业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只缴纳3%增值税,建筑业可抵扣进项税势必也减少,从而增加建筑业税负。四是支付的劳务费用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调研汇总数据来看,劳务费用支出占到营业收入的35.09%。五是外购材料供应商大多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相当普遍,相关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其中外购商品混凝土,实际测算能取得83.68%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开具);外购木材,实际测算能取得55.46%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开具);外购其他辅助材料仅仅取得17.55%增值税专用发票(按3%开具),而此部分材料占到材料采购的30.24%。
    (二)担心老项目税负增加。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平均约占建筑企业全年项目总量的50%以上,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老项目的抵扣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进项税无法抵扣。建筑企业收取工程款时需向甲方开具发票,按11%的税率承担税款,但“营改增”前已完工的部分没有进项税可抵扣,造成企业全额承担税负的现象。二是存量资产无法抵扣。“营改增”前购进的生产用存量资产,如固定资产、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等,其净值或摊余价值,在“营改增”后转化为施工产值、产生了销项税,但此时进项税却无法抵扣,这将造成销项税和进项税不匹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
 四、相关建议
在建筑业“营改增”的制度设计上,充分考虑建筑行业的特点和过渡期内的衔接问题,为建筑企业平稳过渡、顺利适应新税制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区分新老项目,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即:新老项目分别核算,“营改增”后承揽的新项目,严格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的老项目,按3%的简易计征率缴纳增值税;执行期限可设定为3-5年,也可到在建项目全部竣工并结清税款为止。
    (二)以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点前生产用存量资产的净值和摊余价值为准,按照“营改增”时点后被使用而转化为销售额的实际数乘以相应进项税率,逐月计算进项税额,在相应的纳税期内作纳税抵扣。抵扣时间可限定为3—5年,也可以到各项存量资产的净值(或摊余价值)至零为止。
    (三)在纳税地点上,采取“单位法人向其分支机构注册的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与向法人单位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汇算清缴相结合”的方式,预缴比例可设为开票额的1.5%。
    (四)国税系统应加快推广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系统,减轻建筑企业审核验证发票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