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编号公布制度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与备案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负责人审签后,由起草部门将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请示、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及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报告等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出具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二)起草部门持经审查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运转审签。
(三)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领导签署后,由起草部门持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和政府领导签批意见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符合规定的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四)收到《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制发。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登记、编号与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并经部门办公会研究通过,自签署之日起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其中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会办部门会签同意,由主办部门按照上述程序报送登记。
部门报送规范性文件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部门盖章的《规范性文件登记申请书》1份及电子文本。
(二)经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发文稿纸原件。
(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
(四)规范性文件草案正式文本1份及电子文本。
(五)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说明1份(包括制定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情况等)及电子文本。
(六)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本。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潍坊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2日内办理登记、编号手续,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规范性文件的文种、制定主体资格、制定权限等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由部门按照《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含制定依据和合法性审查内容)等有关文件,一式2份,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
根据鲁府法发〔2011〕56号文件要求,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如“潍坊(WF)”、“奎文区(KW)”、“寿光市(SG)”等等,应大写;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市区为“D”,镇为“T”。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为制定单位代号和登记流水号。制定单位代号为三位阿拉伯数字,政府的代号为“001”,政府办公室代号为“002”,政府部门的代号,按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制定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号与登记流水号连续,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居中连接。例如:市发展改革委员会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样式为“WFCR-2012-0030001”;奎文区政府2012年第1件规范性文件,登记号样式为“KWDR-2012-0010001”。
四、规范性文件的印发与公布
制定机关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件、电子文本和《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由市政府办公室于登记编号之日起2日内,分别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上统一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潍坊法治》、潍坊政府法制网站上统一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五、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标注有效期,如“本规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2012年2月1日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届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并重新设定有效期;需要修订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2016年1月1日之后,没有重新登记、编号、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县市区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鲁府法发〔2011〕56号和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切实把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区域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要按照本级机构编制机关的排序编制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登记号,并对各镇(街道)的登记号进行规范,登记号与“三统一”制度落实情况于2012年3月31日前一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七、有关工作要求
(一)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制度于2012年3月1日起实施。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报送登记工作制度,明确具体负责的机构、人员和责任,并于3月20日前将机构、人员名单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附件2)。
(二)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未落实“三统一”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贯彻实施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实行“三统一”而擅自制定和公布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提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政府法制部门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并且每季度公布一次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将所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有关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文书格式请参照鲁府法发〔2011〕56号文件要求。具体事项可及时联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联系人:吴松玲,联系电话:809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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