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 委员会的通知
30.09.2014 12:25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省政府决定设立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理省政府重要行政复议案件,研究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省长担任主任委员,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省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专职副主任委员,省法制办相关负责同志和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常任委员,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法制处(室)负责同志和“山东省法律专家库”遴选的部分专家担任非常任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不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日常工作由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9日印发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30.09.2014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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